2010-12-02 14:41:14服務員
房屋因有營利設籍被設算租金若為空屋者可檢具證明
房屋因有營利事業設籍被設算租金,若為空屋者可檢具證明減除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所有之房屋,若為空屋無出租使用事實,惟有營利事業設籍經稽徵機關依法設算租金,得檢具中途解約之契約書及當期水、電費收據,經稽徵機關查證屬實者,可註銷該筆租賃所得。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凡個人所有房屋,經查有營利事業設籍登記者,若未申報租賃所得,稽徵機關皆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逕行計算租賃所得核課所得稅。惟若確無供營利事業使用之事實,仍得舉出具體證明,經稽徵機關查證屬實者,得予註銷租賃所得。
該局查核納稅義務人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經稽徵機關逕行計算核定租賃所得,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若確無出租且未無償供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更正,以維自身權益。
發布單位:中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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