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05 10:45:10服務員
大樓管理公司向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如非屬代收代付性質課徵營業稅
大樓管理公司向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如非屬代收代付性質,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向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如非屬代收代付性質,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
該局舉例,甲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乙社區管理委員會簽訂管理維護契約,承攬乙社區大樓管理保全服務,由甲公司派遣管理員至乙社區從事大樓管理服務之業務,其管理維護合約雖訂定甲公司向乙社區管理委員會收取管理員之薪資、勞保、健保、意外保險、醫療保險等費用係「代為墊付」,但實質上管理員係由甲公司所僱用,受其管理、指揮及監督,支付薪水列報為薪資費用並辦理扣免繳申報,則其向乙社區管理委員會收取之費用應係甲公司提供管理服務所取得代價,並非代收代付,應依法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上述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下一篇:那些免用統一發票
感謝分享!
http://www.yyj.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