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21 10:27:06服務員

營業稅違章案例

營業稅違章案例

 

違章類型1  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
一、處罰依據:
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
二、案例:
○○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擅自以××泡沫紅茶名義於9311經營冷飲店,案經調查屬實,並取具張○○承諾書認諾該店每日營業額2,500元附案。本案違反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依財政部85.4.26台財稅第851903313函規定,行為罰與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故本案依營業稅法第45條(行為罰)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款(漏稅罰)規定擇一從重處漏稅罰。

違章類型2消費稽查當場查獲漏開統一發票
一、處罰依據:
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二、案例:
××
國稅局派員於9128實地消費稽查○○書局,當場查獲該書局銷售圖書文具,金額合計新臺幣5,000元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當場補開9128二聯式統一發票5,0001紙,並取具承諾書。本案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乃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按應繳稅款238元,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1倍罰鍰200元。因本案係一年內第一次查獲,依減免處罰標準第23條免罰,僅以違章計次。

違章類型3開立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
一、處罰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二、案例: -
 ( 附加 :餐廳公司請注意 喜宴發票請開貳聯式 )
○○94610日因女兒歸寧宴請賓客,向○○海鮮公司訂席16桌,每桌訂價8,500元,經人檢舉漏開統一發票,案經稽徵機關通知備查,該海鮮公司書立說明書表示,已依李○○之指示,開立抬頭為××公司之三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129,524元稅額6,476元交付李○○,並提供發票存根聯供核。核本案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以○○海鮮公司開立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金額計129,524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行為罰計6,476元。
違章類型4:漏報進貨退出及折讓銷售額
一、處罰依據:
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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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於9456月漏報進貨退出及折讓銷售額60,000元,稅額3,000元,案經國稅局取具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並通知營業人備查,取有承諾書在案。核本案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追繳稅款3,000元並按所漏稅額3,000元,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處0.5倍罰鍰1,500元。

違章類型5以非供本業使用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
一、處罰依據:
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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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於9456月購買之冷氣及冰箱,係放置於負責人家裡自用屬非供本業使用之進項憑銷售額80,000元稅額4,000元,案經稽徵機關調帳查核,已於當期扣抵銷項稅額。本案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追繳稅款4,000元並按所漏稅額4,000元,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1倍罰鍰4,000元。〈已於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

違章類型6未依規定記載統一發票
一、處罰依據:
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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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於941215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150,893稅額7,544元誤載為9,544元,復於95115申報營業稅時,漏報該筆銷售額,違反營業稅法第35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乃按(一)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追繳稅款7,544元並按所漏稅額7,544元,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1倍罰鍰7,500元。〈已於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二)另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依銷售額150,893元處百分之一行為罰為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