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17 16:04:48服務員

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應併薪資扣繳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於查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

,發現某公司列報加班費係不論員工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

,一律按工作性質每月定額給付加班津貼

誤以為只要按時薪換算加班時數,一個月不超過46小時限度內支領之加班津貼,即可免納所得稅,致違反所得稅扣繳申報之規定。因此該局針對「加班費」提出說明如下: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超過46小時之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二、另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或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未超過8小時之部分,金額並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可免納所得稅,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計算。如超過8小時之部分,其加班時數則應計入總時數內,依規定徵免所得稅。

三、惟如係無論員工有無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少,一律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者,則屬於津貼性質,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的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辦理「加班費」之薪資所得扣繳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日本藤素 2019-12-20 14: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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