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03 11:43:41服務員

捐助宗教團體免徵遺產稅要於期限移轉

 

符合三要件 捐助宗教團體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國稅局指出,捐贈給宗教團體,可以免遺產稅,不過該宗教團體必須是被繼承人死亡前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者,才可免徵遺產稅。但不得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列舉扣除額的捐贈項目。

基督教論壇報近日報導上述訊息時提及,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者,可不計入遺產總額,免予課徵遺產稅。也就是說,該受捐贈的團體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者,才可免徵遺產稅。

報導中也指出,國稅局說,納稅義務人在申報遺產稅時,除依據稅法規定應提供受遺贈人或受贈人同意受遺贈或受贈之證明外,還必須依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財團法人不計入遺產總額適用標準」規定,並且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受遺贈或受贈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三親等關係切結書、受遺贈或受贈的財團法人辦理具有成績證明。

不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到,繼承人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捐贈合於規定機關、團體者,雖可以免徵遺產稅,但不得再依所得稅法中列舉捐贈扣除,也就是說,不能在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列舉扣除額的捐贈項目。----2003-11-17

 

 

那些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1.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2.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3.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 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4. 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 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5. 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的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6.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的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80萬元以下部分。
  7.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45萬元以下部分。
  8. 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9.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的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 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10.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11. 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12. 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的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 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13. 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其捐贈不動產者,須於取據稽徵機關核發的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之日

一年內辦妥產權登記,捐贈動產者,

則須於取據稽徵機關核發的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之日起

三個月內,交付受遺贈人或受贈人,

有特殊原因者,可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延期,

未於期限內辦妥產權登記或交付者,依法應予補徵遺產稅,

並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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