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宗教團體免徵遺產稅要於期限移轉
符合三要件 捐助宗教團體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國稅局指出,捐贈給宗教團體,可以免遺產稅,不過該宗教團體必須是被繼承人死亡前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者,才可免徵遺產稅。但不得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列舉扣除額的捐贈項目。
基督教論壇報近日報導上述訊息時提及,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者,可不計入遺產總額,免予課徵遺產稅。也就是說,該受捐贈的團體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者,才可免徵遺產稅。
報導中也指出,國稅局說,納稅義務人在申報遺產稅時,除依據稅法規定應提供受遺贈人或受贈人同意受遺贈或受贈之證明外,還必須依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財團法人不計入遺產總額適用標準」規定,並且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受遺贈或受贈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三親等關係切結書、受遺贈或受贈的財團法人辦理具有成績證明。
不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到,繼承人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捐贈合於規定機關、團體者,雖可以免徵遺產稅,但不得再依所得稅法中列舉捐贈扣除,也就是說,不能在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列舉扣除額的捐贈項目。----
那些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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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捐贈不動產者,須於取據稽徵機關核發的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之日
起一年內辦妥產權登記,捐贈動產者,
則須於取據稽徵機關核發的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之日起
三個月內,交付受遺贈人或受贈人,
有特殊原因者,可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延期,
未於期限內辦妥產權登記或交付者,依法應予補徵遺產稅,
並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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