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28 15:21:39服務員

有限公司負責人死亡,公司應如何辦理停業登記

一、

查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準用第二百零八條之一規定,董事會不能或不為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按其立法意旨係為使公司之業務不致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公司業務停頓或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先予敘明。

二、

所詢有限公司負責人死亡,公司應如何辦理停業登記乙節,可參酌前開規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職務或依來函由繼承人中推一代表人暨其餘股東選任新負責人並由其申請相關登記事項。(本部九十一年六月三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七號函)

日本藤素 2019-12-20 1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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