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4 17:29:58服務員

地下室自用停車空間免徵房屋稅

申請地下室自用停車空間免徵房屋稅

財政部表示,地下室自用停車空間符合免徵房屋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申報。 
  財政部指出,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因此,地下室自用停車空間符合免徵房屋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申報。稽徵機關雖依職權調查原則進行租稅稽徵程序,惟有關課稅要件事實,多發生在納稅義務人可支配之範圍,故課納稅義務人申報協力義務,此於司法院釋字第 537 號解釋亦有明文。
  地下室停車空間免徵房屋稅之要件,除須自有外,尚須符合自用停車且無出租收費等條件,須由稽徵機關查核認定,並非自始即可適用,故仍應由納稅義務人依上開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其使用情形。
  納稅義務人如已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申報其地下室為自用停車空間,而稽徵機關因疏漏未核定免稅者,其歷年使用情形經稽徵機關查證屬實,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得退還前5年溢繳之稅款。至於納稅義務人自有自用之地下室停車空間得申請免稅一節,該部將請各稽徵機關於房屋稅開徵及辦理建物移轉申報契稅時加強宣導,避免類似情形發生。另對於納稅義務人因稽徵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疏失溢繳多年稅款,而受限於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僅能退還前5年所溢繳者,該部亦已研擬修正該條文規定,以弭平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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