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振國內景氣,並鼓勵企業投資,98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增訂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自97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一年半期間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符合要件者,其新增投資產生之所得,提供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租稅優惠。鑑於免稅所得之金額為適用本項免稅獎勵之基礎,財政部爰配合相關獎勵辦法之規定,訂定「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新增投資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將於近日發布。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前述修正公布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雖係參考91至92年間所實施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適用5年免稅之成功經驗,惟此二次租稅優惠措施仍有若干差異之處,其中最重要者為符合規定之免稅所得或新增免稅所得減免稅額,以其投資總金額為限,以適度兼顧租稅之公平合理。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前開免稅所得計算要點規定共17點,涵蓋計算免稅所得之詳細計算方法,其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公司按其會計帳冊簿據是否足以正確計算營業毛利,可選擇獨立計算或依公式計算免稅所得。選擇獨立計算免稅所得者,除銷貨收入、銷貨成本及毛利應正確獨立計算外,其與免稅所得有關之營業費用及非營業損益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予明確歸屬或作合理分攤;選擇公式計算免稅所得者,可就「全部機器設備技術比公式」或「增加銷貨量公式」擇一適用。 二、機器設備技術比率之計算,納入公司購置模具、檢具、夾具及治具適用該比率之規定,另明定專供研究與發展使用之機器設備技術不計入當年度機器設備技術比率之分子及分母,以資完備。 三、公司擇採依選擇公式計算免稅所得者,其委外加工比率以30%為限,如超過30%,該項產品或勞務之銷售所得全部不得享受免稅;其在30%以下者,僅就自行製造部分所得,予以免稅獎勵。 財政部賦稅署進一步說明,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之獎勵期間,為97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又「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新增投資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第6條業明定公司之創立或增資行為發生於97年7月1日起至該獎勵辦法發布施行日者,得於獎勵辦法發布施行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5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考量97課稅年度部分公司或有適格之免稅所得,故本要點生效日期業明定為97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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