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29 14:30:49服務員

派駐子公司人員發生之人事費用,不能由母公司列報

營利事業派駐子公司人員發生之人事費用,不能由母公司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損費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長期派駐海外子公司之員工所發生之薪資支出、伙食費、保險費及旅費等相關費用,不得由國內母公司列報派駐員工之相關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長期派駐海外子公司之員工所發生之相關費用,依「企業個體原則」應由海外子公司負擔,除經查明國內母公司已向海外子公司收取相對報酬外,不得列報派駐員工之相關費用。
該局查核A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長期派駐大陸子公司員工薪資支出、保險費、伙食費及旅費合計13百萬餘元,經公司說明係派駐人員協助其管理大陸子公司加工產製過程或銷售過程中之產品品質及營運流程等工作,惟查該公司與大陸子公司為分別獨立之營利組織,係屬不同主體,財務各自獨立,且該公司未依派駐人員所提供之勞務換算相當報酬並列報收入,該等派駐人員相關費用自屬大陸子公司所應負擔,母公司並無承擔之義務,乃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10)   9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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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藥 2020-01-12 09: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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