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14 17:20:03服務員
營利事業派遣員工長期至大陸子公司駐廠不得列報
類別 | 稅務新聞-營利事業所得稅 |
主題 | 公司列報成本費用,應與業務相關,以免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
內容 | 本局表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所規定;另依據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公司當年度申報之各項營業費用支出,必須與其當年度營業收入,有相當因果關係,以符合該原則。 係業者經營大陸轉投資事業所發生之費用支出,與其臺灣母公司並無任何關聯,尚難謂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必須支出。 除往來差旅費不得列報為臺灣母公司之費用支出外,其薪資、伙食費、保險費……等相關支出,亦非屬該公司當年度之費用支出。 |
日期 | |
發佈單位 | 審查一科 |
聯絡人 | 楊彩玉 |
聯絡電話 | 03-3396789 分機1334 |
上成稅務新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