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16 17:04:36服務員

不得以個人或家庭消費支出申報扣抵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或營業人)以個人或家庭之消費支出,

列報費用或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時,

將分別依所得稅法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

補徵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營業稅並處以漏稅罰。

據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

或家庭費用,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同法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漏報

或短報所得額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或3倍以下之罰鍰。

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非供本業及

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用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

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虛報進項稅額者

,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財政部呼籲,營利事業(或營業人)千萬不要以個人或家庭之消費支出

,充當營利事業(或營業人)之費用或進項,以免遭受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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