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19 11:42:53服務員

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要課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511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

非屬興櫃公司的股票,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應將其交易

的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的

餘額計入綜合所得稅之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申報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

、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

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如果未能提供實際出售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時,

其交易所得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納稅義務人已申報實際售價或稽徵機關已查得實際售價,但無法證明

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售價的20%計算所得額。
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供實際售價者:
(一)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應先按買賣交割日的公司資產每股

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的75%計算所得額。
(二)私募基金受益憑證:
1.
受益憑證係轉讓與他人者,應先按轉讓日的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收入,

再按該收入的75%計算所得額。
2.
受益憑證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者,應先按契約約定的

買回價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的75%計算所得額。
三、如果經稽徵機關查得的實際所得額高於依前述規定計算的所得額時

,應依查得的實際所得額計算。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上述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如果不是按實際出售價格

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其所得額並不適用

損失扣除的規定,亦即不得扣除當年度及前3年度的有價證券交易損失。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980518  

日本藤素 2019-12-20 13: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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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藤素 2019-01-15 15: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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