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14 14:36:29服務員

收購廢棄物應依規定取得憑證

營業人收購廢棄物應依規定取得憑證
高雄市三民區某營利事業負責人先生來電詢問:從事廢五金買賣之營業人,其應取得何種憑證作為進貨成本入帳之依據?
高雄市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80716台財稅第800705304號函釋,營業人收購廢棄物(舊貨物)支付價款者,應依左列規定取得進貨憑證: 
(一) 向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進貨者,應取得統一發票。
(二)向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進貨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三)向持有廢棄物之個人進貨者,可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第四聯作為記帳憑證。
(四)如係自行沿街收購或向肩挑負販收購者,應取得敘明出售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及年月日並經簽名蓋章之普通收據。
(五)未能取得前項收據者,營業人可自行設簿登記,並由採購貨物之經手人,依據採購支付金額之事實,於收購廢棄物登記簿載明經手採購之年月日、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並簽章證明。惟每人每日出售金額零星未達新台幣一千元者,得免填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國稅局呼籲從事廢五金買賣之營業人應依上列規定取具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983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江育誠 聯絡電話:3228838512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fp?xItem=45469&ctNode=10708

廢棄物回收事業,應取得何種憑證作為進貨成本依據?
高雄市鼓山區楊小姐來電詢問,因從事廢棄物回收事業,應取得何種憑證作為進貨成本依據?高雄市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80716台財稅第800705304號函釋,營業人收購廢棄物支付價款者,應依下列規定取得進貨憑證: () 向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進貨者,應取得統一發票。 () 向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進貨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 向持有廢棄物之個人進貨者,可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主管機關申報,並以第四聯作為記帳憑證。 () 如係自行沿街收購或向肩挑負販收購者,應取得敍明出售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及年月日並經簽名蓋章之普通收據。 () 未能取得前項收據者,營業人可自行設簿登記,並由採購貨物之經手人,依據採購支付金額之事實,於收購廢棄物登記簿載明經手採購之年月日,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並簽章證明。惟每人每日出售金額零星未達新台幣1千元者,得免填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國稅局呼籲相關營業人應依上開規定取具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662】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王惠美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75

日本藤素 2019-12-20 13: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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