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補教業者,配合國稅局春季函訪查作業
籲請私人補教業者,配合國稅局春季函訪查作業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瞭解私人設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之招生經營狀況,作為掌握所得資料之依據,該局每年參考以往年度之查核對象及教育局、社會局所提供之業者名冊、保險公司列載之學生投保資料,就具查核價值之業者,執行函(訪)查作業,並蒐集相關資料,憑以分析業者自行填報函查表之收入是否合理,篩選作為實地訪查之對象。
該局說明,配合98年度春季新學期之開始,例行之補教業者函(訪)查作業,日前已寄發業務狀況調查表予相關業者,請各受訪業者配合本項作業詳實填報業務收入狀況,以順利完成函(訪)查作業。
該局指出,以往函(訪)查作業發現,有極少數業者不配合填報業務狀況,或填報之業務狀況與該局蒐集之資訊有明顯出入,卻又拒絕提供學生名冊等相關資料,而遭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籲請私人設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業者配合該局函(訪)查作業,詳實填報業務狀況,以免受罰並損及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1)
該局說明,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業於
該局指出,扣繳義務人雇用外籍員工給付薪資,應按其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分別適用不同的扣繳規定。扣繳義務人可依外僑來我國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若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規定扣繳。若依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居留未滿183天,即應按「非居住者」扣繳。至外籍員工原經核准在華居留可滿183天,扣繳單位並已依「居住者」方式扣繳,俟後因其他因素致外籍員工未能在華居留滿183天者,應就「非居住者」扣繳率計算扣繳稅額,並補繳差額。該局舉例說明:
英國籍C君於核准在臺灣補習班擔任英語教師,
核准工作期間自
扣繳單位自98年2月份起就其全月薪資按「居住者」身分,
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惟C君因個人因素提早於
是以應補繳原扣繳率與其「非居住者」稅率20%之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