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22 00:24:13服務員
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於辦理扣繳檢查時,發現扣繳義務人常將「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混淆不清,以致短漏扣繳所得稅款,並遭處罰鍰,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該二者之區別,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但如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超過新臺幣18萬元以上部分,不在此限。惟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仍應依同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例如,營利事業為使員工有更健康之身體繼續為該事業奮鬥,邀請醫師專家前來演講「醫護保健課題」,則營利事業給付該醫師專家之報酬,應屬專家之講演鐘點費(執行業務所得),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下列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一、所得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給付額扣取10%。二、所得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給付額扣取20%,但每次給付額不超過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
該局指出,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之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限)。例如,會計師事務所為倡導會計、財稅相關之法令規定,舉辦各種法令講習會,經排定課程並聘請授課人員講授相關之法令條文,給付予授課人員之報酬,即為薪資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下列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一、所得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給付額扣取6%。二、所得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給付額扣取20%。
該局進一步指出,上述相關扣繳規定,所得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請扣繳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鄔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該局說明,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但如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超過新臺幣18萬元以上部分,不在此限。惟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仍應依同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例如,營利事業為使員工有更健康之身體繼續為該事業奮鬥,邀請醫師專家前來演講「醫護保健課題」,則營利事業給付該醫師專家之報酬,應屬專家之講演鐘點費(執行業務所得),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下列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一、所得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給付額扣取10%。二、所得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給付額扣取20%,但每次給付額不超過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
該局指出,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之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限)。例如,會計師事務所為倡導會計、財稅相關之法令規定,舉辦各種法令講習會,經排定課程並聘請授課人員講授相關之法令條文,給付予授課人員之報酬,即為薪資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下列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一、所得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給付額扣取6%。二、所得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給付額扣取20%。
該局進一步指出,上述相關扣繳規定,所得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請扣繳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鄔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