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22 00:04:39服務員

租賃契約提前解約所支付之違約金,扣繳單位應開立扣繳憑單

租賃契約提前解約所支付之違約金,扣繳單位應如何開立扣繳憑單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有公司詢問,因業務擴展因素,

原承租房屋營業面積太小不敷使用,所以需搬遷,而原承租至今年12月底

之租賃契約提前至10月底解除,房東要求該公司需

支付2個月之提前解約違約金

並主張該2個月違約金係抵繳原欲承租之租金,

要求該公司需開立租賃所得扣繳憑單,該公司詢問支付違約金開立

為租賃所得扣繳憑單,其所得類別是否正確正。

該局說明,出租人取自承租人因提前解除租賃契約所支付之損失補償費

,係屬違約金性質,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租賃所得係

因財產出租供承租人使用而取得之租金性質不同,

應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因出租房屋之租賃所得納稅義務人可選擇以折舊、修理費、地價稅、

房屋稅、出租房屋之保險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項目逐項列舉扣除

必要損耗及費用,或不採列舉扣除按租賃收入之43%為必要費用

扣除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所以該違約金如扣繳單位應

出租人主張而開立租賃所得扣繳憑單,出租人即可少繳稅,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類此情形,該違約金應開立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

,勿幫助出租人短漏報所得。

日本藤素 2019-12-20 13: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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