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房客.會計彙整租賃所得的幾個問題與解答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詢問有關個人房屋租賃所得應如何
申報及節稅的問題,該局彙整並說明如下:
房屋租賃所得應就租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申報。
至於可減除之必要費用,可採以下方式計算,並擇較高者申報,以達節稅
(
地價稅、房屋稅、以該房屋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
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之利息等,並檢附相關之憑證。
(二)不舉證必要的損耗及費用者,依財政部核定96年度之必要損耗及
費用標準為43%。
將房屋無償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且
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者,除能提出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確係無償
,並依公證法辦竣公證的無償借用契約供核外,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
計算租賃收入。
土地所有權人得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均得減除各該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
,其應屬土地或房屋之租賃所得?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
股東將房屋提供公司營業使用,應申報租賃所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個人將房屋提供給公司營業使用,因為屋主即為公司股東,並沒有向公司收取租金,為何國稅局仍還要設算房屋租賃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
房屋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
仍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收入。
而所謂「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因此公司股東將自有房屋無償提供公司營業使用,因公司為法人,
依法仍應設算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
該局指出,我國許多中小企業係以家族企業型態經營,
不少公司在申請設立登記時,以股東或負責人所有的房屋為營業地址,
而房屋所有權人也誤以為其本身即為公司的股東或負責人,
不必申報租金收入,但是此類案件
國稅局均會依法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核定房屋所有權人租金收入。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501)
*************************************************
《賦稅》2007/3/4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租賃收入時,如所出租之房屋供住宅用者,應受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最高額之限制;如供業務用(非具營利性)或營業用,則不受限制。
該局轄內有某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之房屋租金收入顯較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為低,經該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納稅義務人復查主張調增所得過多,已違背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經該局以系爭房屋出租供營業使用,不受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予以駁回。
該局說明,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10﹪為限。」又92年10月21日最高行政法院92年10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房屋僅供住宅用者,始受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因此出租之房屋如供住宅用者,其租金應受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最高額之限制;如供業務用(非具營利性)或營業用,則不受限制。中區國稅局表示,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黃美惠,電話:04-23051111轉1924)。
********************************************************
以台北市為例,出租當做住家使用的房屋,97年租金水準仍然按照房屋評定現值的19%計算;若出租做非住家如營業用者,房屋位於一樓面臨馬路,要按房屋評定現值的52%計算租金所得。北市一樓店面的租金課稅水準,穩居全省之冠。
財政部與國稅局日前會商認為,97年上半年租賃市場曾有升溫現象,直到全球性經濟衰退,租賃市場才開始受到波及,全年租金水準並無明顯變動,租金課稅標準宜維持與96年相同。
以台北市為例,出租房屋做住家使用時,房東的租賃所得是按房屋評定現值的19%換算。假設房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房東應申報的租賃所得是10.83萬元,即100萬元×19%×(1-43%)=108,300元,需合併個人綜合所得繳稅。
97年度房屋及土地的租金標準,今年5月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台北市、高雄市、準直轄市(目前只有台北縣)與其他縣市的房東,均需參考財政部所訂定的租金水準報繳租賃所得稅。
計算租金方式,一般是按照全年度的租金總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包括財產折舊、修繕費、地價稅、房屋稅、貸款利息、保險費等),當房屋約定租金明顯較當地一般租金低時,就要按財政部核定的租金標準課稅。即以房屋評定現值乘以核定的平均租金收益率,再減掉必要費用43%,就是租賃所得。
必要費用不一定都要按43%的比率計算,房東若能夠自行舉證費用或租屋損耗,也可檢據證明文件報稅。租金收入可扣除的費用包括:折舊、修理費、保險費、地價稅、房屋稅,以及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所支付的利息。
*******************************************************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704514480號函備查 96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一、房屋(含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一)臺北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 (1)一樓面臨馬路,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52 %計算。 (2)一樓面臨巷道,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30 %計算。 (3)其餘,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28 %計算。 (二)高雄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17 %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依「高雄市區房屋租賃租金標準表」, 並考量特 定情形予以核定。 (三)準用直轄市之縣部分: 1、住家用: (1)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17 %計算。 (2)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14 %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 「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經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 以核定。 (四)其他縣(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14 %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 「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經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 以核定。 二、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依土地申報地價之 5 %計算。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租賃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向所得人扣取稅款,於次年一月底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否則如經查獲,除應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處以罰鍰。 若租賃契約約定每月租金為108,000元且由承租人負擔繳納租賃扣繳稅款,該筆租金108,000元即為給付所得淨額, 則扣繳稅款應為12,000元 而非10,800元。 該局指出,扣繳單位有前述情形造成短扣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加計利息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否則一經查獲,將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除通知補繳補報外,如未於期限內辦理者,另處應扣未扣或短扣稅額1倍甚至3倍之罰鍰。 |
|
下一篇: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分錄
對阿我朋友就被要求補稅
很讚的分享~~
http://www.yyj.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