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7 09:00:00不肖學徒

「注意車前狀況」義務與交通事故處理

「注意車前狀況」是啥? 

引自 http://sf-personalinjurylawyer.com/newsdetail_2_90.html


常有網友問我什麼是「注意車前狀況」?簡單說,就是駕駛人在道路上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這條是規定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條文內容為「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其實這條在實務上意義在於即使自己沒有明確的違規,甚至是對方違規,有時也會判定自己的過失。
 
在法理上,即按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因駕駛行為本身所具之特別危險性,是駕駛人當盡高度之注意義務,俾免他人受有危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251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駕駛人於駕駛過程中非僅需具高度注意義務,並應隨時保持高度警覺,如有無法控制之特殊危險,為避免造成對其他用路人之侵害,本應減緩行車速度,甚至停車,待此特殊危險狀態解除,再正常駕車行進,或為其他有效避免危險之安全措施以為因應,且非可藉他車、他物阻擋視線,脫免保護其他用路人免受侵害之注意義務,而置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於不顧,亦即如因視線被阻擋而有影響行車安全之虞,應即減緩駕駛行為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以因應,如未為適當之因應,致對其他用路人造成侵害,仍應認有注意義務之違反,除非該危險狀態突如其來,致多數駕駛人無法預測,始可認無注意義務之違反。
 
因此,我相信開車或騎車民眾,不少人都吃過這條的「應注意、未注意」條款的虧;明明是遵守交通規則的一方,卻因警方、鑑定單位、司法機關(檢察署、法院)引用此條款,反過來須負肇事責任,或者求償金遭到扣減,該條款因此被戲稱為「帝王條款」。常有人質疑,該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無處罰條文,惟在交通鑑定實務常被無限上綱,汽車駕駛人縱使未違規,不僅警方進行肇事責任初步分析時會註明「汽車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連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時,也會加以援用,認定肇事責任為次因。不過,車前狀況,有時候事後根本無法明確判斷,無論行人是否違規及能否預見,均認為駕駛人為肇事次因,似乎並非公平。
 
尤其,所謂路權即是用路人使用道路的權利與義務,但不可能皆有優先路權,否則大家都優先,天下大亂。因此,路權自始即無可能有絕對的,而是相對的;不論是人或車,任何人在道路上行駛,都有注意路況與禮讓其他用路人的責任與義務。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凡對其路權不當之侵害,且造成具路權者(或車)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之損失者,均應負起損害或侵害之民、刑事責任。反面論之,沒有違反路權,除非故意或過失重大,何以自己沒有優先行路權?因此,我們認為對於交通事故責任歸屬的判斷,不能倒果為因,認定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應將「絕對路權」納入肇事責任分析,並考量有無信賴原則的適用,避免「守法者也要負責」的錯誤印象,在保障遵守交通規則的駕駛人,及有效減少交通違規事件的發生,如這個條款要存在,則需有行車記錄器或監視器,在無可置疑下,方可認為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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