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03 20:00:00不肖學徒

食品專家告訴你頂新油品的問題所在

食品專家告訴你頂新油品的問題所在
 2 十二月 , 2015  
台灣大學食品科技所名譽教授 孫璐西
 
頂新案宣判,猶如過街老鼠的頂新公司卻獲判無罪,頓時群情激憤,各式各樣的流言甚囂塵上。本站特地派出一名小編前往台灣大學,訪問食品安全專業的孫璐西教授。本文由孫璐西教授口述、觀策站小編李慕白紀錄整理。
 
孫璐西教授是台灣大學食品科技研究所的終身特聘教授,食品安全、食品油脂學正是孫教授的專長領域,在國內眾多食安專家中,孫教授肯定可以排得上前幾名。這次頂新案,孫教授也以食安專家的身分,被檢察官邀請上法院作證,所以對頂新案有許多第一手的觀察資料。本站很榮幸能直接採訪孫教授,專門來談談大家關心的頂新案:
 
法官認為油經過精煉後符合標準即可食用的觀點有誤
 
這次法官採取的基本立場,是認為油品經過精製後,如果符合標準,就可以食用。這種觀點在我們食安學界來看,是絕對錯誤的!
 
我們食品安全法規對於原料的要求是非常高的。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其中第一項就是「變質或腐敗」。
 
而食品的定義是「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換句話說,如果食品的原料有產生變質,那即便之後透過任何製造加工去淨化精萃,也是不被允許的。所以坊間過度延伸,說法官的意思是大便經過精煉也可食用,這在食品管理的法規下,根本是不可能成立的命題。
  
如果原料有問題,即便精煉後檢驗合格也不可食用
 
食品安全法規的立場是,如果你使用的原料有問題,即便你可以證明,精煉後的油品驗不出來那些有害物質,也不可以食用。
 
原因很簡單,因為檢驗是採取負面表列,我們假設你在原料來源正常的情況下,設定一些檢驗標準。即便這些檢驗項目合格,仍然有可能在你的原料中,有一些我們根本沒想到、一些根本不應該在正常油品裡面出現的有害物質,那我們當然沒想到要去檢驗這些有害物質,也就不可能去訂定這個檢驗標準。所以,關鍵是你的原料要先符合我們的標準,我們才能在這個基礎上,做後續的檢驗規範。
 
有些坊間說法,認為原料油精製變成飼料油,飼料油可以再精製變成食用油,這是工業用油(汽油)的概念。這種說法在食品安全這一塊是說不通的。當然,我們都知道,尿經過精煉也可以變成水,但這只能是在不得已的特殊情況才能使用。如果可以取得正常的油品原料,那就沒有理由去使用精煉技術從劣質的原料油來製造食用油。
  
關鍵是越南大幸福公司的油品來源很有問題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CNS規定「食用熬製豬脂」必須經過有關單位認可,使用健康無病之豬屠體。(這條規定現在已經被更新得更加嚴格了,但在頂新案爆發時已經有此規定。)因此,從食品安全的角度來說,應該是越南的大幸福公司要主動提出他的豬隻檢驗合格證明;並不是像法官採取的立場,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要求檢察官去證明大幸福公司的豬隻來源有問題。
 
事實上,根據我當天出庭作證所聞,大幸福公司自己說,他們的豬隻來源是來自「千家萬戶」。這種豬隻來源如此複雜的公司,我們根本無法得知他是否有使用病死豬(越南是口蹄疫的疫區); 而在台灣的病死豬,其實是送到化製廠做飼料油的,所以台灣也沒有針對「病死豬做成豬油原料,再精煉成食用油」這種情況去訂定檢驗標準。
 
更重要的是,台灣對於豬油原料的規範是很嚴格的,甚至還規定什麼部分才可以用來榨油;但是越南根本沒有類似的規定。事實上,越南人喜歡吃豬油渣,所以,對越南的大幸福公司而言,賣給台灣的豬油,其實是越南製作豬油渣的副產品。這種豬油原料在製作豬油渣的過程中反覆熬煮,就有點像我們夜市回收的回鍋油,都是屬於劣質油,而這種劣質油,就是他們賣給頂新的食用油原料。
 
 頂新知不知道越南大幸福公司的豬油有問題呢?
 
頂新肯定知道越南大幸福公司的油有問題。因為頂新內部有考慮過,他們本來打算自己在越南開廠,顯示他們應該知道大幸福公司的油有問題,但最後不了了之,而且還是持續買大幸福公司的油。
 
最重要的是,我們的進口油品有兩道關卡,大幸福公司出口時,就必須做一次檢驗,而頂新公司收貨點交時,也必須做一次檢驗。那天我在法庭上,看到相關資料的時候,發現大幸福公司的出口檢驗報告跟頂新公司的進口檢驗報告,兩份報告的差異很大!
 
比較這兩份檢驗報告時,我發現油的酸價明顯升高,頂新的廠長以「運送儲存問題」辯解。可是我注意到,不只油的酸價過高,碘價也有了變化。碘價常被用來測定油脂的不飽和程度,換句話說,碘價根本就不應該在儲運期間有變化。根據我的判斷,這種情況,如果不是出口檢驗報告造假,就是兩份檢驗報告驗的根本就不是同一批油!頂新廠長自己也是經驗豐富的人,他看到報告不可能不知道碘價有變化是異常現象,只是我是證人,沒辦法當庭質疑被告。
  
頂新獲判無罪,後續影響深遠,法官不可不察!
 
我已經聽到很多使用頂新油的下游廠商在抱怨,說他們要聯名去告衛福部,因為當初政府知道頂新油出事後,就立刻勒令他們商品下架,結果現在法院卻判決頂新無罪,那這樣當初因為商品下架而有所損失的廠商,是不是可以要求政府賠償損失?所以說,頂新被判無罪後,他的後續影響是很大的。
 
從食安專家的角度來看,頂新油品出問題這件事情是很嚴重的。因為油性的有害物質難排出的,回想30多年前食用了被多氯聯苯污染的米糠油之民眾,至今體內仍殘留有此油溶性的毒素。尤其是那些精製後還未能被去除掉的,更是會對身體造成長期負擔。因此我們在油品的把關上應該要更加嚴謹。
 
做為食品安全的學者,我其實真的很痛心,像頂新這樣台灣本土的大公司,竟然這麼忽視消費者的健康。我覺得法官應該採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立場,以更嚴格的態度審視頂新的油品原料來源,即便精製後驗不出來有害物質,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原料,就已經是違法了。
食品專家告訴你頂新油品的問題所在
 2 十二月 , 2015  台灣大學食品科技所名譽教授 孫璐西
 

頂新案宣判,猶如過街老鼠的頂新公司卻獲判無罪,頓時群情激憤,各式各樣的流言甚囂塵上。本站特地派出一名小編前往台灣大學,訪問食品安全專業的孫璐西教授。本文由孫璐西教授口述、觀策站小編李慕白紀錄整理。
 
孫璐西教授是台灣大學食品科技研究所的終身特聘教授,食品安全、食品油脂學正是孫教授的專長領域,在國內眾多食安專家中,孫教授肯定可以排得上前幾名。這次頂新案,孫教授也以食安專家的身分,被檢察官邀請上法院作證,所以對頂新案有許多第一手的觀察資料。本站很榮幸能直接採訪孫教授,專門來談談大家關心的頂新案:
 
法官認為油經過精煉後符合標準即可食用的觀點有誤
 
這次法官採取的基本立場,是認為油品經過精製後,如果符合標準,就可以食用。這種觀點在我們食安學界來看,是絕對錯誤的!
 
我們食品安全法規對於原料的要求是非常高的。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其中第一項就是「變質或腐敗」。
 
而食品的定義是「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換句話說,如果食品的原料有產生變質,那即便之後透過任何製造加工去淨化精萃,也是不被允許的。所以坊間過度延伸,說法官的意思是大便經過精煉也可食用,這在食品管理的法規下,根本是不可能成立的命題。
  
如果原料有問題,即便精煉後檢驗合格也不可食用
 
食品安全法規的立場是,如果你使用的原料有問題,即便你可以證明,精煉後的油品驗不出來那些有害物質,也不可以食用。
 
原因很簡單,因為檢驗是採取負面表列,我們假設你在原料來源正常的情況下,設定一些檢驗標準。即便這些檢驗項目合格,仍然有可能在你的原料中,有一些我們根本沒想到、一些根本不應該在正常油品裡面出現的有害物質,那我們當然沒想到要去檢驗這些有害物質,也就不可能去訂定這個檢驗標準。所以,關鍵是你的原料要先符合我們的標準,我們才能在這個基礎上,做後續的檢驗規範。
 
有些坊間說法,認為原料油精製變成飼料油,飼料油可以再精製變成食用油,這是工業用油(汽油)的概念。這種說法在食品安全這一塊是說不通的。當然,我們都知道,尿經過精煉也可以變成水,但這只能是在不得已的特殊情況才能使用。如果可以取得正常的油品原料,那就沒有理由去使用精煉技術從劣質的原料油來製造食用油。
  
關鍵是越南大幸福公司的油品來源很有問題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CNS規定「食用熬製豬脂」必須經過有關單位認可,使用健康無病之豬屠體。(這條規定現在已經被更新得更加嚴格了,但在頂新案爆發時已經有此規定。)因此,從食品安全的角度來說,應該是越南的大幸福公司要主動提出他的豬隻檢驗合格證明;並不是像法官採取的立場,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要求檢察官去證明大幸福公司的豬隻來源有問題。
 
事實上,根據我當天出庭作證所聞,大幸福公司自己說,他們的豬隻來源是來自「千家萬戶」。這種豬隻來源如此複雜的公司,我們根本無法得知他是否有使用病死豬(越南是口蹄疫的疫區); 而在台灣的病死豬,其實是送到化製廠做飼料油的,所以台灣也沒有針對「病死豬做成豬油原料,再精煉成食用油」這種情況去訂定檢驗標準。
 
更重要的是,台灣對於豬油原料的規範是很嚴格的,甚至還規定什麼部分才可以用來榨油;但是越南根本沒有類似的規定。事實上,越南人喜歡吃豬油渣,所以,對越南的大幸福公司而言,賣給台灣的豬油,其實是越南製作豬油渣的副產品。這種豬油原料在製作豬油渣的過程中反覆熬煮,就有點像我們夜市回收的回鍋油,都是屬於劣質油,而這種劣質油,就是他們賣給頂新的食用油原料。
 
 頂新知不知道越南大幸福公司的豬油有問題呢?
 
頂新肯定知道越南大幸福公司的油有問題。因為頂新內部有考慮過,他們本來打算自己在越南開廠,顯示他們應該知道大幸福公司的油有問題,但最後不了了之,而且還是持續買大幸福公司的油。
 
最重要的是,我們的進口油品有兩道關卡,大幸福公司出口時,就必須做一次檢驗,而頂新公司收貨點交時,也必須做一次檢驗。那天我在法庭上,看到相關資料的時候,發現大幸福公司的出口檢驗報告跟頂新公司的進口檢驗報告,兩份報告的差異很大!
 
比較這兩份檢驗報告時,我發現油的酸價明顯升高,頂新的廠長以「運送儲存問題」辯解。可是我注意到,不只油的酸價過高,碘價也有了變化。碘價常被用來測定油脂的不飽和程度,換句話說,碘價根本就不應該在儲運期間有變化。根據我的判斷,這種情況,如果不是出口檢驗報告造假,就是兩份檢驗報告驗的根本就不是同一批油!頂新廠長自己也是經驗豐富的人,他看到報告不可能不知道碘價有變化是異常現象,只是我是證人,沒辦法當庭質疑被告。
  
頂新獲判無罪,後續影響深遠,法官不可不察!
 
我已經聽到很多使用頂新油的下游廠商在抱怨,說他們要聯名去告衛福部,因為當初政府知道頂新油出事後,就立刻勒令他們商品下架,結果現在法院卻判決頂新無罪,那這樣當初因為商品下架而有所損失的廠商,是不是可以要求政府賠償損失?所以說,頂新被判無罪後,他的後續影響是很大的。
 
從食安專家的角度來看,頂新油品出問題這件事情是很嚴重的。因為油性的有害物質難排出的,回想30多年前食用了被多氯聯苯污染的米糠油之民眾,至今體內仍殘留有此油溶性的毒素。尤其是那些精製後還未能被去除掉的,更是會對身體造成長期負擔。因此我們在油品的把關上應該要更加嚴謹。
 
做為食品安全的學者,我其實真的很痛心,像頂新這樣台灣本土的大公司,竟然這麼忽視消費者的健康。我覺得法官應該採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立場,以更嚴格的態度審視頂新的油品原料來源,即便精製後驗不出來有害物質,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原料,就已經是違法了。


引自  http://www.viewpointtaiwan.com/%E9%A3%9F%E5%93%81%E5%B0%88%E5%AE%B6%E5%91%8A%E8%A8%B4%E4%BD%A0%E9%A0%82%E6%96%B0%E6%B2%B9%E5%93%81%E7%9A%84%E5%95%8F%E9%A1%8C%E6%89%80%E5%9C%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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