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佛教僧尼總會公告
首 先,我們在這裡向第三世多杰羌佛和十方諸佛菩薩至誠地懺悔!
2012年2月17日,中華噶舉瑪倉弘法協會理事長發出第一號公告,此公告是虛假不實的言論,是極其罪過的行為。雖然發出第 二號公告懺悔,但是內容極其含混,未體現內心真誠。 但第三世多杰羌佛分文都沒有收你們的供養,你們的紅包、哈達照常收回你們自己的腰包,而你們卻含混不清地說“內 容中有諸多涉及誣衊第三世多杰羌佛收供養之事”,讓人容易誤會你們把供養給了第三世多杰羌佛 一樣,其實 供養佛菩薩是理所當然的事,但畢竟分文都沒有收,你的說法令人感到難受,因此我們不得不發出公告來聲明。
我們 國際佛教僧尼總會已經有幾個月沒有恭請到第三世多杰羌佛去寺廟加持了,好不容易恭請第三世多杰羌佛去寺廟,當時在場的僧眾、仁波且、 居士們向第三世多杰羌佛做供養,第三世多杰羌佛跟以前一樣,分文不收,這才是事實。第三世多杰羌佛對大家開示時,僧尼們和仁波且們都 在現場,聽得非常清楚,絕不是你說的那些話的內容,而是第三世多杰羌佛教導大家:要行四無量心、菩提心,慈悲利益大眾,不可有私心雜 念,不可以拉幫結派,作為弟子要尊重上師,要尊重聖德,無論任何聖德,都要給他們設座,要依釋迦牟尼佛教誡修行,要嚴持戒律,要慈悲 為本,忍辱修持,善良待人,不可以打妄語,不可以欺騙他人,要多聞法,怎樣能利益眾生,對眾生好,就怎麼樣去做;凡損傷他人、不利眾 生的事就不做。
第三 世多杰羌佛的教導已經非常清楚,竟然被中華噶舉瑪倉弘法協會歪曲成違背因果的罪業之舉,比如:“要跟誰請益學法,能見到誰,這是因果 關係,這是有沒有緣的問題,釋迦牟尼佛清楚地開示我們,佛教無緣不渡、有緣自然相遇。”第三世多杰羌佛說:“尊師重道是做人基本的道 德,怎麼能背地裡毀謗教過你的上師喜饒根登呢?”不但不能毀謗自己的上師,而且師伯、師叔、師兄、師弟、朋友、人與人之間都不能背地 裡毀謗,只能互相尊重,互相謙讓,互相學習,互相幫助,無私奉獻,共同進步,這是做 人的基本道德,否則連人都談不上,怎麼做 聖人呢?
可是 中華噶舉瑪倉弘法協會竟然憑空捏造虛假言論,歪曲事實,向第三世多杰羌佛潑髒水,還竟然說出大逆不道的話,說“佛陀師爺公開指正弟子 本人要向法王上師懺悔”,這是事實,是因為你們不尊師重道、忤逆行為而懺悔;但是第二句“說是瞞著法王上師去找祂也要懺悔……” 這就是憑空編造、胡說八道!我們在座諸多人等聽得非常清楚,是你在說假話。你們要清楚,在佛教 中,唯獨佛陀至高無上,誰能相提並論,佛陀要見誰不見誰,只有佛陀自己決定,這是因果緣起的關係,不是哪個可以作主的,種下善緣,真 心真意虔誠去求,自然得見諸佛,正如真心念佛,阿彌陀佛就會接見。若有緣見佛,這是大喜的福報,無上吉祥殊勝因緣,會變成懺悔嗎?你 的說法妖言惑眾、荒唐極度!你造謠的話已嚴重違背因果,連基本教義都不懂,自己編造謊話落入惡因中都不知道。你編造假話,隱瞞真話, 這不是一個修行人應該有的行為,比如:第三世多杰羌佛在當場說你滿身都是外道行為習氣,陰陽命理、封建迷信之術今後不可再做,你也表 態不再做,但在公告中為什麼你避之不談此事?第三世多杰羌佛要你尊師重道,不可毀謗你的上師,至於向誰求學,那是因緣問題,你竟然在 網上公開說,“忽然間看到法王上師和拉姆仁波切到來,大家愣住了,怎麼會是法王上師來呢?”就僅憑這句話,體現了你們的心態,已說明你是大逆不道,你們的法王上師來了,你們應生歡喜之心,高興都來 不及,而你們見到上師竟然是楞住了,這是恭敬嗎?更何況你的上師是聖德,廟上忽略了為他設座,你們也應該設座,你們不但不設座,竟讓 你們的上師跟你們平起跪在地上,這能說你們是恭敬的行為嗎? 又比如你們師 母籃秀櫻成就大喜之事,你們上師都沒有吹捧擂讚,體現了他聖德具有的修養,可是你們 竟然把你們上師說成誇誇其談、胡說八道、毫無修養的人,你們上師是真正考過七師十證的聖德,至少現在他不是你們這些泛泛之輩,你們只 能尊敬他,沒有資格對他評頭論足,乃至於在師伯師叔前挑撥是非,他是凡是聖,要見聖德證書為依據,至於年審過不過關,那是要拿道行去 考的,要見真鋼的,不是你們說他過關就過關,不是你們說他不過關就不過關,你們的謠言毫無作用!希望你真正發自內心認識你的惡見,排 除你的黑業,改邪歸正,修成正果,讓佛教中多一些聖者去利益大眾,這是我們的心願。
中華 噶舉瑪倉弘法協會這一惡劣行為,是國際佛教僧尼總會未能幫助好中華噶舉瑪倉弘法協會而造成的,發生這樣憑空捏造不淨之業,我們國際佛 教僧尼總會感到非常難過,在此向第三世多杰羌佛和諸佛菩薩做深深的懺悔!
鑒於 中華噶舉瑪倉弘法協會發出第二號公告(請見附件),知錯有所懺悔,因此國際佛教僧尼總會請求佛菩薩原諒中華噶舉瑪倉弘法協會理事長的 無明造罪,讓他去掉輕浮及封建迷信習氣、開膚智慧、啟生正見、早成正 果。
特此公告
國際佛教僧尼總會 謹啟
2012年2月19日
中華噶舉瑪倉弘法協會-第二號公告.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