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各地國稅局都在緊釘台籍幹部的薪資費用歸屬,若台籍幹部長期派駐大陸,卻由台灣公司支付薪水,除非可舉證對台灣公司確有貢獻者外,否則列報薪資費用將遭台灣的國稅局剔除補稅。
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查核轄內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旅費中列報數名員工來回台灣大陸差旅費,經查出入境紀錄,認定應為長期派駐大陸的台籍幹部,經向甲公司求證屬實,但甲公司無法提出具體事證,證明該名員工對台灣公司的貢獻,雖然公司確實有支付此筆薪資,但台南市分局仍對此部分薪資剔除補稅。
台北市國稅局人員也說,派駐大陸或海外關係企業人員的人事費用,應視實際勞務提供狀況認列歸屬,非屬公司本身業務相關的費用,不可列為台灣公司的費用。台北市國稅局查核A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A公司的國外母公司為拓展業務、增加營運利潤,在台灣、香港及大陸分別設有子公司,母公司要求台灣A公司派任業務嫻熟人員至大陸B公司擔任廠長,進行管理及技術指導等工作,相關薪資約定由A公司支付。但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稅法規定,該支出不得列為A公司的費用及損失,因此將薪資費用剔除補稅。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淑怡表示,台籍幹部既然是在大陸提供勞務,實際貢獻也發生在大陸,薪水理應由大陸公司支付,如果由台灣公司向大陸公司收取費用,台灣公司會有所得稅,而且台籍幹部的所得來源在大陸,即使薪水由台灣公司支付,在大陸一樣會有個人所得稅問題,加上現在大陸稅務局也在加強查核,台籍幹部在兩岸的稅務風險都會增加。
台北市國稅局人員強調,台灣公司和大陸公司是各自獨立的企業,即使由台灣派員到大陸公司進行管理及技術指導等工作,依據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薪資應由大陸公司負擔,不得由台灣公司列報為費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