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網罵人一句話,代價數萬元?
文/黃采薇
2007年9月 Cheers雜誌
Web2.0時代來臨,在部落格、個人新聞台或各類討論區發表看法、談八卦、抒發心情已經成為下班後的重要活動。然而,對於相關言論的規範卻不能掉以輕心。
前陣子喧騰一時,上網辱罵員警而被函送法辦就是個例子。這種在公開場合對個人傷害性的言詞攻擊常涉及「公然侮辱罪」,若書寫內容與事實不符,則可能涉及「誹謗」。為逞一時之快,可能付上數萬元罰金外,還得吃牢飯(公然侮辱罪最高可處拘役60天)。
實務上,有過使用不當言詞辱罵鄰居後,對方一怒告上法院,最後不但負刑事責任,還要賠償10萬元的例子。網路上也一樣,一念之差付出巨額代價,事後一定後悔不已。
網路文章若是事實,通常都可列入「免責條款」之林,但內容若涉及私德,例如某人感情劈腿,即使是事實也不在「免責條款」之內,這些閒言閒語常成為網路言論的灰色地帶。
此外,網路誹謗因為傳播方式的差異,還分為「誹謗罪」和「加重誹謗罪」。有些部落格結合電子報功能,作者新文章出來,系統就會發信到訂戶信箱,提供文章連結,若有損及他人名譽的不實內容,和以e-mail大量發送誹謗信件一樣,屬「加重誹謗罪」,最重可判到2年以下有期徒刑。
討論區管理者有「言論把關」義務
網路言論約束的對象不只發文者本身,還包括管理者。
舉個例子,某大學術電子布告欄(BBS)曾以匿名方式刊出網友針對某公眾人物的「爆料文章」,在網路上引起轟動。事實上,假若文章內容不實,當事人真要追究,討論看板的管理者也有可能要連帶負責。
以「共犯結構」的角度來看,看板管理者沒有過濾消息來源就全文照登,這和媒體在未詳加查證前,就發布錯誤消息一樣,都可能吃上誹謗官司。在法律上,這也具備「犯罪的故意」,雖然沒有積極主動用言詞攻擊他人,但消極認定事實,等同參與誹謗,又因為這類媒介通常具有「主動向外發散訊息」的功能,所觸犯的罪名還可能是「加重誹謗罪」。
沒有人證物證,用詞盡量中性
許多話憋在心中不吐不快,又不想惹麻煩,怎麼辦呢?
針對「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言論,例如分享到某家餐廳用餐心得,可以針對撰述內容留下人證或照片等直接證據。但如果人證、物證都不足,下筆時使用較中性的字眼,是保護自己的好方法。當然,你可以忠實表達心中感受,在這家餐廳不受尊重、不舒服、不喜歡,例如美食討論區裡常見的「我個人覺得這家餐廳東西很難吃」,這是主觀意見陳述,不會涉及誹謗,但如果換個字眼「我去過的朋友都說很難吃」,到底是不是周遭「所有」朋友都有此評語,你就得想辦法證明了。
網路是個虛擬世界,別以為躲在帳號背後就可以免除法律責任。即便你在註冊時使用的是假資料,登入時還是會留下IP位置,資訊人員可以據此找到大概的所在位置。就算在捷運站使用無線網路,從瀏覽的網頁中也知道大概的時間地點,監視畫面一調,發文者到底是誰就可以拼湊出來了。
許多店家、企業會定期鍵入關鍵字,搜尋和與自己相關的文章,既然Google功能如此強大,發文者自然也無所遁形。再者,網路誹謗、公然侮辱可提告期間是從被害人知悉後起算,長達6個月。縱使文章登出已超過2、3年,在被害人發現後半年內仍有提出刑事告訴的權利。
網路不但是優秀的傳播工具,同時也提供了良好追蹤紀錄的方法,下筆之前拿捏好發言尺度,會是最安全的自保方式。
審稿:朱瑞陽(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現任台北縣勞資協調發展協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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