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05 12:00:55跟著牧羊人

存疑一則

今年實習律師考大牌(律師試)口試部分其中一道考題問:AB借款十萬元,為此A將一樓宇抵押予B;其後,該樓台塌陷,保險公司C對此須作出補償。現問B法律上可以點做?

 

當時一名考官指,應依《民法典》第725,686,697條規定處理。

但有疑問,C乃基於保險合同才有給付義務,非屬損害賠償,故是否仍屬686的規範之內?

 

由於外國立法例多訂明這情況為法定權利質,A依法有優先受償權,唯我暫未在本地區法例內找到相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