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珠寶鑑識及玉石命名國家標準(GB/T 16552-2003)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珠寶玉石的類別、定義、定名規則及表示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珠寶玉石的定名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本標準達到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16553 珠寶玉石 鑑定
3、 定義及定名規則
珠寶玉石 gems
3.1.1
定義:珠寶玉石是對天然珠寶玉石(包括天然寶石、天然玉石和天然有機寶石)和人工寶石(包括合成寶石、人造寶石、拼合寶石和再造寶石)的統稱,簡稱寶石。
3.1.2
定名總側:各種珠寶玉石名稱必須以附錄A中所列基本名稱為基礎,按標準中規定的定名規則及附錄B確定。
附錄A基本名稱中未列入的其他名稱在使用時必須加括號並在其前註明附錄A中所列出的同種礦物(岩石)或材料的珠寶玉石名稱。
附錄A未列入的其他礦物(岩石)名稱可直接作為珠寶玉石名稱。
“珠寶玉石”、“寶石”不能作為具體商品的名稱。
3.2
天然珠寶玉石 natural gems
3.2.1
定義:由自然界產出,具有美觀、耐久、稀少性,具有工藝價值,可加工成裝飾品的物質統稱為天然珠寶玉石。包括天然寶石、天然玉石和天然有機寶石。養殖珍珠也歸於此類。
3.3
天然寶石 natural gemstones
3.3.1
定義:由自然界產出,具有美觀、耐久、稀少性,可加工成裝飾品的礦物的單晶體(可含雙晶) 。
3.3.2
定名規則:直接使用天然寶石基本名稱或其礦物名稱。無須加“天然”二字,如:“金綠寶石”、“紅寶石”等。
a) 產地不參與定名,如:“南非鑽石”、“緬甸藍寶石”等。
b) 除“變石貓眼”外,嚴禁使用由兩種天然寶石名稱組合而成的名稱,如:“紅寶石尖晶石”、“變石寶 石”等。
c) 禁止使用含混的商業名稱,如:“藍晶”、“綠寶石”、 “半寶石”等。
3.4
天然玉石 natural jades
3.4.1
定義:由自然界產出的,具有美觀、耐久、稀少性和工藝價值的礦物集合體,少數為非晶質體。
3.4.2
定名規則:直接使用天然玉石基本名稱或其礦物(岩石)名稱。在天然玉石名稱後可附加“玉”字;無須加“天然”二字,“天然玻璃”除外。
a) 不用雕琢形狀定名天然寶石。
b) 不允許單獨使用“玉”或“玉石”直接代替天然玉石名稱。
c) 附錄A表A2中列出的帶有地名的天然玉石基本名稱,不具有產地含義。
3.5
天然有機寶石 natural organic substances
3.5.1 定義:由自然界生物生成,部分或全部由有機物質組成可用於裝飾的固體為天然有機寶石。養殖珍珠(簡稱“珍珠”)也歸於此類。
3.5.2
定名規則:
a) 直接使用天然有機寶石基本名稱,無需加“天然”二字,“天然珍珠”,“天然海水珍珠”,“天然淡水珍珠”除外。
b) 養殖珍珠可簡稱為“珍珠”,海水養殖珍珠可簡稱為“海水珍珠”,淡水養殖珍珠可簡稱為“淡水珍珠”
c)不以產地修飾天然有機寶石名稱,如:“波羅的海琥珀”。
3.6 人工寶石 synthetic stones
3.6.1定義:完全或部分由人工生產或製造用作首飾及裝飾品的材料統稱為人工寶石。包括合成寶石、人造合成寶石、拼合寶石和再造寶石。
3.7
合成寶石 synthetic stones
3.7.1 定義:完全或部分由人工製造且自然界有已知對應物的晶質或非晶質體,其物理性質,化學成分和晶體結構與所對應的天然珠寶玉石基本相同。
3.7.2 定名規則:必須在其所對應天然珠寶玉石名稱前加“合成”二字,如:“合成紅寶石 ”、“合成祖母綠”等。
a) 禁止使用生產廠或製造商的名稱直接定名,如:“查塔姆(Chatham)祖母綠”、“林德(Linde)祖母綠”等。
b) 禁止使用易混淆或含混不清的名詞定名,如:“魯賓石”、“紅剛玉”、“合成品”等。
3.8
人造寶石 artificial stones
3.8.1定義:由人工製造且自然界無已知對應物的晶質或非晶質體稱人造寶石。
3.8.2定名規則:必須在材料名稱前加“人造”二字,如:“人造億鋁榴石”,“玻璃”、“塑料”除外。
a) 禁止使用生產廠、製造商名稱參與定名。
b) 禁止使用生產國名或地名參與定名,如:“奧地利鑽”等。
c) 不允許用生產方法參與定名。
3.9
拼合寶石 composite stones
3.9.1定義:由兩塊或兩塊以上材料經人工拼合而成,且給人以整體印象的珠寶玉石稱拼合寶石,簡稱“拼合石”。
3.9.2 定名規則:
a) 逐層寫出組成材料名稱,在組成材料名稱之後加“拼合石”三字,如:“藍寶石、合成藍寶石拼合石”;或以頂層材料名稱加“拼合石”三字,如“藍寶石拼合石”
b) 由同種材料組成的拼合石在組成材料名稱之後加“拼合石”三字,如:“鋯石拼合”;
c) 對於分別用珍珠、養殖珍珠、歐泊或合成歐泊為主要材料組成的拼合石,分別用拼合珍珠、拼合養殖珍珠、拼合歐泊或拼合合成歐泊的名稱即可,不必逐層寫出材料名稱。
3.10
再造寶石 reconstructed stones
3.10.1定義:通過人工手段將天然珠寶玉石的碎塊或碎屑熔接或壓結成具整體外觀的珠寶玉石。
3.10.2定名規則:在所組成天然珠寶玉石名稱前加“再造”二字,如:“再造琥珀”、“再造綠松石”。
3.11
仿寶石 imitation stones
3.11.1定義:用於模仿天然珠寶玉石的顏色、外觀和特殊光學效應的人工寶石可稱為仿寶石。 “仿寶石”一詞不能單獨作為珠寶玉石名稱。
3.11.2定名規則:
a) 在所模仿天然珠寶玉石名稱前冠以“仿字”,如“仿祖母綠”、“仿珍珠”等。
b) 應盡量確定給出具體珠寶玉石名稱,且採用下列表示方式,如:“玻璃”或“仿水晶(玻璃)”。
c) 當確定具體珠寶玉石名稱時,應遵循本標準規定的其他各項定名規則。
3.11.3使用含義
3.11.3.1 仿寶石不代表珠寶玉石的具體類別。
3.11.3.2 當使用“仿某珠寶玉石”(例如“仿鑽石”)這種表示方式作為珠寶玉石名稱時, 意味著該珠寶玉石:
a) 不是所仿的珠寶玉石(如“仿鑽石”不是鑽石);
b) 具體模仿材料有多種可能性(如“仿鑽石”:可能是玻璃、合成立方氧化鋯或水晶等)
3.12
特殊光學效應 optical phenomena
3.12.1 貓眼效應 chatoyancy
3.12.1.1定名規則:可在珠寶玉石基本名稱後加“貓眼”二字。如:“磷灰石貓眼”、“玻璃貓眼”等。 “金綠寶石石貓眼”可直接稱為“貓眼”。
3.12.2 星光效應 asterism
3.12.2.1定名規則:可在“星光”二字加珠寶玉石基本名稱。如:“星光紅寶石”、“星光透輝石”等。 具星光效應的合成寶石定名方法是,在所對應天然珠寶玉石基本名稱前加“合成星光”四字,如:“合成星光紅寶石”。
3.12.3 變色效應 colour changing
3.12.3.1 定名規則:可在珠寶玉石基本名稱前加“變色”二字,如:“變色石榴石”。具星光效應的合成寶石定名方法,是在所對應天然珠寶玉石基本名稱前加“合成變色”四字,如“合成變色藍寶石”
3.12.4其他特殊光學效應 other optical phenomena
3.12.4.1定義:除星光效應、貓眼效應和變色效應外,在珠寶玉石中所出現的所有其他特殊光學效應。如:變色效應、暈彩、砂金效應等。
3.12.4.2定名規則:具其他特殊光學效應的珠寶玉石,其特殊光學效應不參加定名,可以在備註中附註說明。
3.13
優化處理 enhancement
3.13.1
定義
3.13.1.1
優化處理 enhancement:
除切磨和拋光以外,用於改善珠寶玉石的外觀(顏色、淨度或特殊現象)、耐久性或可用性的所有方法。分為優化和處理兩類。
3.13.1.2
優化 enhancing
傳統的、被人們廣泛接受的使珠寶玉石潛在的美顯示出來的優化處理方法。
3.13.1.3處理 treating
非傳統的、尚不被人們接受的優化處理方法。
3.13.2
常見方法
3.13.2.1優化方法:熱處理、漂白、浸蠟、浸無色油、染色處理(除玉髓、瑪瑙類)。
3.13.2.2處理方法:浸有色油,充填(玻璃充填、塑料充填或其他聚合物等硬質材料充填),浸蠟(綠松石),染色、輻照、激光鑽孔、覆膜、擴散、高溫高壓處理。
3.13.3 定名規則
3.13.3.1 優化的珠寶玉石定名
a) 直接使用珠寶玉石名稱;
b) 珠寶玉石鑑定證書中可不附註說明。
3.13.3.2 處理的珠寶玉石定名
a) 在所對應珠寶玉石名稱後加括號並註明“處理”二字,或註明處理方法,如:“藍寶石(處理)”。 “藍寶石(擴散)”、“翡翠(處理)”、“翡翠(漂白、充填)”;在可在所對應珠寶玉石名稱前描述具體處理方法,如:“擴散藍寶石”、“漂白、充填翡翠” 。
b) 在珠寶玉石鑑定證書中必須描述具體處理方法。
c) 在目前一般鑑定技術條件下,如不能確定是否處理時,在珠寶玉石名稱中可不予表示,但必須加以附註說明且採用下列描述方式,如:“未能確定是否經過×××處理”或“可能經過×××處理”,如:“托帕石,備註:未能確定是否經過輻照處理”或“托帕石,備註:可能經過輻照處理。”
d) 經處理的人工寶石可直接使用人工寶石基本名稱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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