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15 13:57:42ma1974

四季酒店失敗的商標保衛戰:評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97年度行商訴字第83號

 

摘要

 

四季酒店(Four Seasons Hotels and Resorts)雖為國際知名旅館業者,但卻無法在台灣防止其他業者不當模仿其商標。在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97年度行商訴字第83號中,所涉程序為異議,是商標經審查而核准註冊後的一種公眾審查機制。四季酒店請求撤銷系爭商標的註冊,因為根據當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系爭商標若有機會造成他人混淆誤認其為著名商標或減損該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時,則不得註冊。雖認同四季酒店的商標是著名商標,但法院認為系爭商標所屬類別是景觀設計類,而該類別和旅館服務業不是競爭關係且無關連性,且四季酒店並無進入景觀設計業的可能,故系爭商標不會減損四季酒店的商標,也不會混淆他人。對此見解,本文不認同。針對混淆誤認,法院竟然考慮「實際混淆誤認」而非混淆誤認的「可能性」。針對減損,法院主要考慮景觀設計類和旅館服務業間不具關連性。本文認為其邏輯將讓著名商標的保護降格為一般商標的等級。特別是關於「減損」,本文主張景觀設計類和旅館服務業之關連性應從商標使用狀態觀察。如果系爭商標的所有人可能替旅館業設計庭園景觀,進而將其商標的標示帶入旅館業的環境中,則此會產生識別性的損害,因為Four Seasons不再必然聯想到四季酒店,而有可能是景觀設計業者。

 

關鍵字:商標、著名商標、異議、四季酒店、智慧財產

 

Presented at 2012旅遊觀光暨休​閒運動學術研討會, http://leisure.stut.edu.tw/2012_travel_confernece/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