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14 12:41:20ma1974
從2011年專利法修正談申請專利範圍的修補與國內優先權制度
2011年專利法修法後,專利權人的處境將越不利,例如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廢除。新法也影響到「申請專利範圍」界定,例如專利文件的「摘要」將與專利權解釋無關。而更嚴重的影響是在專利申請過程中,「申請專利範圍」只能越修越小。新法引入一種「最後通知制度」。一旦收到「最後通知」,專利申請人對於申請專利範圍的修正只能進行請求項之刪除或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對此,本文建議可利用「國內優先權制度」來進行申請專利範圍之修補。因為先申請案的說明書可做為後申請案的申請專利範圍的基礎,故後申請案的申請專利範圍就算比先申請案來得廣,也是合法的。然而,此策略有其限制。主要是其必須在新申請案申請日起十二個月內進行,且只能執行一次。
關鍵詞:2011年專利法修正、申請專利範圍、國內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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