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02 12:16:19ma1974
設計與智慧財產權class 2
• 大綱
– 設計服務
– 營業秘密101
– 契約設計
• 設計服務
– 與客戶接觸
– 提案
– 修正
– 完稿
– 實體物製作
• 營業秘密101
– 營業秘密法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28
• 保密 v. 毀密
– 定義 § 2
•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 客戶 v. 設計公司 v. 員工/外部人員
• 契約設計
– 營業秘密法 § 10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 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 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 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使用或洩漏者。
• 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 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 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