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慶精神總錦標實施辦法
校慶精神總錦標實施辦法一、目的:提振學生榮譽心,獎勵鼓舞表現優異班級,發揮積極奮勇團隊精神。
二、時間:校慶系列活動期間
三、主辦單位:學務處
四、評分項目及標準:
(一)一般項目
1. 體育競賽。 2. 園遊會。 3. 書法、繪畫、漫畫、新詩、樂器、舞蹈、歌唱藝文比賽等七項。 4. 計分方式:每項比賽結果,一至三名加3分,四至六名加2分,七至十名加1分。
(二)特別項目:
1. 各班整潔工作(含公共區域、園遊會、遊戲攤位):最優前十名,一至三名加3分,四至六名加2分,七至十名加1分,由衛生組派人評分。
2. 重大違紀:(校慶活動期間)違反校規致遭記過處分者,每1人次扣1分。
3. 大會進行期間:校慶大會表現良好之班級,分別加1~3分,由生輔組派員評分。
4. 園遊會交易一律以園遊券行之,嚴禁現金交易,如經發現,每案罰金500元,並扣精神總錦標3分。
5. 海報張貼應事先向學務處提出申請,經學務處蓋章後,張貼於學務處或群科公佈欄,未蓋章者隨意張貼者每張扣精神總錦標1分。
6. 當日開放使用衛生筷、竹籤、塑膠湯匙及塑膠袋,餘餐具一律使用紙製品,未注意攤位週邊環境整潔,經發現者扣精神總錦標1分。
7. 班級不得邀請校外攤販(包含學生家長販賣者)進入校園,如經發現,每案罰金10000元,並扣精神總錦標1分;如造成糾紛,班級應全權負責。
8. 校慶當日不得假藉任何理由購買外食,違規班級,則款3000元,並扣精神總錦標5分。五、獎懲規定:
(一)分年級各取前6名,1至3名頒發錦旗乙面,全班記小功兩次;四至六名頒發獎狀乙紙,全班記小功乙次。
(二)缺乏榮譽感、團隊精神低落、不參加任何活動之班級全班記小過乙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