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01 04:20:07Jimmy Hsu

處分國外關係企業股權重複減除應分攤費用,遭補稅處罰

處分國外關係企業股權重複減除應分攤費用,遭補稅處罰

《賦稅》2008/12/31
經濟全球化已是潮流,企業的營運方向必須放眼全球,進行國
  際營運布局,才能確實提升企業競爭力。政府為鼓勵公司進行全球營運布局,並將營運總部留在國內,特別祭出了公司營運總部所得免稅之優惠措施。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0條之1之規定,為鼓勵公司運用全球資源,進行國際營運布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達一定規模且具重大經濟效益之營運總部,其下列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對國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之所得。
  二、自國外關係企業獲取之權利金所得。
  三、投資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投資收益及處分利益。
  另外,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0條之1第1項各款之所得,其相關成本費用應分別辨認歸屬;無法分別辨認歸屬者,應以合理方式分攤之。
   南部某家經營門鎖製造業務的甲公司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請營運總部免稅所得1億2千3百餘萬元,甲公司提出說明,其為全球營運布局需要,陸續在歐美、東南亞及英屬維京群島等地設有國外關係企業,營運總部則留在臺灣,甲公司並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95年度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甲公司95年底,因變更營運計畫,而將其原持有英屬維京群島乙公司的股權(原始投資成本1億6千餘萬元)以3億1千4百餘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丙公司,另外,甲公司95年度包括薪資、租金等無法直接辨認歸屬的費用,採用收入比方式計算其出售乙公司股權應分攤的費用為3,100餘萬元,所以,甲公司列報營運總部免稅所得為1億2千3百餘萬元(314,000,000元-160,000,000元-31,000,000元)。
   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申報的營運總部免稅所得1億2千3百餘萬元,並無不合,不過,該公司的非營業收入-出售資產增益項下列報處分乙公司股權之利益亦同為1億2千3百餘萬元,似有問題,該局進一步核對甲公司所申報的營業費用-薪資、租金等項目並未減除其應分攤至處分乙公司股權之費用,換句話說,甲公司營業費用已申報其處分乙公司股權之費用3,100餘萬元,卻又將這筆應分攤費用在出售資產增益項下減列,造成費用重複減列,該局最後核定調增甲公司所得3,100餘萬元,甲公司除須補稅775餘萬元外,還需額外負擔1倍的罰鍰。
  國稅局呼籲,公司於申報適用營運總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除應注意扣除相關之免稅費用外,更應注意海外所得申報金額是否正確?以免遭核定補稅處罰,使租稅優惠之美意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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