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30 05:51:40Jimmy Hsu

營業人銷售貨物給保稅區申報適用零稅率有新規定不可不知道

營業人銷售貨物給保稅區申報適用零稅率有新規定不可不知道

《賦稅》2008/12/29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與保稅區廠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時,該貨物須供該事業或轉供其他保稅區營業人製造、加工或出口之貨物始有其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 97年3月19日財政部發布解釋令,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所稱「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應以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帳載科目與其營運有關之貨物認定;至「與其營運有關之貨物」,指供該事業(工廠、倉庫)或轉供其他保稅區營業人(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製造、加工或出口之貨物。

該局表示,近來該局查獲某營業人出售貨物與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申報適用零稅率,惟該貨物在該保稅工廠並未製造、加工,亦未出口,而進入國內課稅區,並不符合前揭令釋規定,無零稅率之適用,而遭該局補徵營業稅新臺幣1200餘萬元及核處罰鍰,因此該局呼籲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因一時疏忽而發生前項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並在經人檢舉或國稅局發函調查前,向該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報補繳,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若經查獲,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並處罰。

資料來源: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49389&ctNode=657&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