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8 18:35:17coolanews

前台南市議長郭信良貪向重劃業者索賄被判十三年檢察官認量刑過輕提上訴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前台南市議長郭信良、里長高進見等人,涉向佃西重劃案業者索賄一千三百萬元,台南地院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將郭信良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褫奪公權八年,高進見判有期徒刑九年,褫奪公權四年,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認一審法官用法未當量刑過輕,且業者廖堅志並非自首,依法對三人提起上訴。

台南地檢署指出,檢察官於十一月十三日收受台南地院判決書後,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尚有違誤及未洽之處,檢具理由就本案被告郭信良、高進見、廖堅志三人均提起上訴。

上訴資料指出,台南地院原審未審酌被告郭信良、高進見於本案之行為,應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原判決顯有違誤,且原審判決就被告郭信良、高進見部分量刑過輕,亦屬未當:本案共同被告廖堅志於偵查、審理中均多次表示,礙於郭信良貴為議會議長,其擔心郭信良會在議會中藉由質詢、查閱文件等方式影響佃西重劃案的土地登記進度,其始會「不得不」同意給付 郭信良、高進見新台幣一千三百萬元,在在說明了其自由意志因郭信良的身分、權勢受到壓迫,給付金錢乃是心不甘情不願、違背其意願之決定,自應認郭信良、高進見所為,已造成對廖堅志自由意志之壓迫,致廖堅志不得不順從之情形,應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但原審漏未審酌此部分,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有判決不適用法則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此外,本案被告郭信良、高進見始終否認犯行,飾詞狡辯,犯後態度惡劣,原審僅量處被告郭信良有期徒刑十三年,褫奪公權八年,被告高進見有期徒刑九年,褫奪公權四年,顯無法達到懲戒被告二人之目的,故原審量刑是否妥適,亦容有再行斟酌之餘地。

檢察官指出,本案就被告廖堅志行賄罪部分,應未構成自首,原審判決依自首規定判決被告廖堅志免刑,難認妥適:本案被告被告廖堅志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檢調已發覺其向被告郭信良、高進見行賄後,始坦承行賄犯行,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前段規定自首之要件,惟原審判決就被告廖堅志不具公務員身分,對於公務員犯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部分,依自首規定免除其刑,自難認妥適。檢察官已彙整相關上訴理由,依法對被告郭信良、高進見、廖堅志三人均提起上訴,期上訴審法院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至本案被告廖堅志另遭檢舉於自辦市地重劃案中涉犯刑法偽造文書等罪嫌,目前仍由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