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違法監聽林仲斌二審判無罪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現任高檢署檢察官林仲斌,被控在擔任台南地檢署黑金組檢察官時,為偵辦邱姓派出所長涉貪瀆案,涉嫌指揮監聽蒐證時,意外在KTV包廂蒐錄到時任台南地檢署吳岳輝與李姓兩位前主任檢察官,在有女陪侍包廂喝酒,吳岳輝自訴林仲斌涉違法監聽,一審判林八月徒刑,台南高分院七月十一日改判他無罪。
台南地院在一一二年二月間以違法監聽,判林仲斌八月徒刑、緩刑二年,台南高分院在七月十一日撤銷原判決、諭知林仲斌涉妨害秘密罪部分不受理;涉違法監聽部分改判無罪。已轉任律師的吳岳輝對此判決表示無法接受,將上訴。
一審判決指出,林仲斌於二0一一年擔任南檢黑金組檢察官,當年九月立案調查時任台南市警局邱姓派出所長疑涉貪瀆案,林交給陳姓檢察事務官(二審判刑七月、緩刑二年確定)與支援辦案的郭姓警員(一審判刑六月、緩刑二年確定)調查。
郭員二0一三年一月八日晚間監聽時,得知酒店王姓業者經王姓退休刑警委託,當晚要派五名酒店小姐到台南北區北海KTV出場,郭員請民間友人戴手錶型密錄器,扮成賣檳榔的小販,進入北海KTV包廂蒐錄,郭員請示陳檢察事務官獲准後,再致電請示林仲斌是否可行?林仲斌同意執行。
郭員之友人走進北海KTV三一0包廂後,詢問現場人士是否需要買檳榔,錄得包廂內時任台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的吳岳輝與酒店小姐等人的對話,事後該攝錄檔案傳給郭姓警員,郭員把檔案帶回台南地檢署,由陳檢察事務官和郭員看過蒐錄檔案後,由陳檢察事務官向林仲斌報告此事並交付檔案。二0一三年三月十五日檢察總長收到匿名書信,檢舉吳姓、李姓等檢察官。
最高檢署調查此案,通知吳岳輝此事並訊問時,吳岳輝才發現在北海KTV包廂內談話等遭竊錄,憤而向台南地院自訴林仲斌等人涉違法監聽。林仲斌否認犯行,並強調他沒有違法監聽的主觀犯意,並解釋當時只同意郭員友人進入包廂掃視在場人士,只是要知道包廂內有什麼人,並非要取得包廂內人士的對話內容,且KTV包廂不算隱私場所,不受通訊監察法的保護。
二審法官認為,被告所為應並非出於不法目的,符合比例原則,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自得阻卻違法而不罰,自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輕等,為無理由,被告此部分之上訴意旨否認犯罪,則屬有據。原審未察,逕論以被告構成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且認並無同法所規定之阻卻違法事由,而予科刑,自有違誤,應將此部分撤銷,改諭知為無罪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