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9 18:38:44coolanews

申請假釋十八次全被駁回張錫銘提告吞敗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惡龍」張鍚銘因據人勒贖案被判無期徒刑,在監十七年自認表現良好,惟申請假釋前十八次都被駁回,張錫銘認為矯正署假釋審查委員會判斷標準不一,與其他受刑人差別對待,提出行政訴訟,台南地院十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宣判,法官認為矯正署認事無不當,駁回張錫銘所訴。

法官認為,張錫銘提假釋達十七次,已逾新刑法陳報假釋之門檻等情,惟受刑人之在監服刑期間僅為得否陳報假釋之法定條件,而未明定執行逾一定期間即應許可假釋,又假釋之審核係依法務部所定基準辦理,假釋陳報次數,亦非審核受刑人有無悛悔之依據。張錫銘雖主張其在監表現良好,多次受表揚,且當時累進分數已進至假釋級別一級之標準,但此亦非被告矯正署判斷原告張錫銘有無悛悔情形之唯一要件。

法官說,張錫銘經前次矯正署不予許可假釋後,距離這次陳報假釋期間,仍未有積極向被害人和解或賠償之作為,經此次假審會納入審酌,故假審會兩次審查之基礎事實有別,並無原告所稱事務本質無差異而為不同判斷之情事。又假審會每次出席委員有別,其審查意見因個人專業亦有可能不同,且假審會之意見僅係被告矯正署作出最終是否假釋處分決定之眾多參考要件之一,不受其拘束,而矯正署基於職權於歷次為原告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時,理由均有揭明張錫銘應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並無張所稱前後處分矛盾之情形。

矯正署並未作出許可張錫銘假釋之處分,即張是否可以假釋出監,在假審會決議後並未確定,張就假審會之決定結果,僅純屬願望、期待,應以矯正署之行政處分為依據,且張亦未曾依假審會決議而有財產處分或其他具體信賴之表現,尚難認張錫銘已有信賴表現之行為,自不得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法官指出,張錫銘向檢方聲請與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家屬和解一事,台南地檢署曾於一一一年三月間以書函表示:「經本署審查評估後,認重大暴力犯罪須由被害人一方主動發起,台端之聲請未符開案條件,不予開案。」,已指明重大暴力犯罪須由被害人一方主動發起,始符合開案條件,張錫銘自得積極與被害人連繫,請被害人主動發起,促使台南地檢署開案,況被害人與其家屬可能不願再次受到影響或喚起昔日傷痛,國家更不宜主動介入,張錫銘以國家應負有促成雙方和解之義務,顯有重大誤解。且查張錫銘所犯殺人罪部分死亡一人,強盜擄人勒贖之被害人共十二人,殺人未遂部分則有警員二名及被害人一名共三人受傷,其餘涉嫌毀損巡邏車等案件,均未賠償被害人或獲得原諒,張錫銘亦未提任何可能和解之計劃書供矯正署審酌,況且張錫銘在此次開庭前,尚能透過其友人向外發聲,引起社會矚目,其主張在獄中無法對外連絡,惟有國家應負有促成雙方和解之義務等語,難以採認。

法官指出,另查與張鍚銘案相關刑事案件之共犯有十人,與張刑度可堪比擬者僅詹龍欄一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其餘共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至二十年不等,犯罪情節均比張錫銘輕微,矯正署既於開庭時稱詹龍欄在監執行逾二十年始被假釋,且假釋審查也是從嚴,張錫銘未考量其自身犯行情節及其他假釋條件,以相關其他共犯均已假釋為由,主張矯正署之處分違反平等原則,顯然不足以採信。

法官認為,台南監獄假審會之決議並無拘束矯正署之效力,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復審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張錫銘起訴請求撤銷原處分及復審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請求矯正署對張錫銘一一0年十月之假釋陳報,應作成准予假釋之行政處分亦無理由,應併予駁回。至於張錫銘稱其在監受不公平及差別待遇、未移外役監或監外作業、監獄管理措施悖離常情部分,並非本件訴訟標的,張應依法循其他申訴管道請求救濟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