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假釋十八次全被駁回張錫銘提告爭權益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惡龍」張鍚銘擄人勒贖等案判處無期徒刑,入監十七年表現良好,惟申請假釋十八次都被駁回,張錫銘認為矯正署假釋審查委員會標準不一有差別對待,他提出行政訴訟,十月五日上午親自出庭向法官表示,同案的詹龍欄等人都已假釋出獄,甚至跟他相同刑度的受刑人也假釋,他要求矯正署依法行政不要差別對待。
張錫銘十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左右出庭,先由委任律師陳明先言詞辯論。張錫銘主張,他從二0一七年起每四個月提報假釋,到二0二二年六月已經提報十八次,但都未通過,十月將提報第十九次,他指出第十四、十五次提報假審會已經通過,惟被矯正署駁回,但第十六次以後連假審會都沒通過,他質疑在監所行為表現、基礎事實未變動的狀況下,卻獲得不同結果,他認為假審會審查判斷標準不一。
張錫銘表示,他第十八次假釋未通過原因,指他有過去犯行重大及未對被害者進行賠償,但他在監表現良好,且二度欲透過「修復性司法」向台南地檢署申請聯繫被害人欲協商賠償事宜,但檢方卻表示這需要由被害人主動提出而拒絕,他已經有規劃賠償被害人,且假釋審查基準表中,是以在監表現為主;而與他相同刑度的受刑人都已經假釋,連同案的詹龍欄也在二0二0年出獄,他認為矯正署程序違法。
矯正署指出,假審會只是假釋前階段的要件之一,在張錫銘第十四、十五次的提報中,假審會並未審酌未和解部分,矯正署駁回時有敘明,第十六次時假審會才會針對和解部分審酌而不予通過,並非判斷標準不一,而當時的被害人也有警員,張錫銘也有其他方式可以聯繫上被害人,將和解責任推到行政機關,實難認有悔改之意。
矯正署說,張錫銘過去犯下殺人、擄人勒贖、殺人未遂等罪,至少有一人死亡、十二人遭擄、二名警員及一名被害人受傷,被判處二個無期徒刑,犯行比詹龍欄更嚴重,何況詹龍欄服刑二十年才核准假釋,認為假釋審核程序並未違反。
張錫銘在最後的言詞辯論中表示,他入獄後受到明顯差別對待,連報技訓班都無法錄取,張錫銘要求一切依法行政,不要差別待遇就好!
張錫銘的妻子到庭全程聆聽,張妻表示她與孩子都有深深感受到丈夫真誠學習上進的心,丈夫年輕時不懂事做錯了事,他真心悔改想早日回歸社會、回饋社會,她與孩子衷心希望社會大眾能給他一個自新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