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友人助陣持霰彈槍殺人謝啟文二審被改判十八年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男子謝啟文陪楊姓友人一同開車前往台南市七股區,與張姓男子談判,雙方發生衝突時,謝啟文持土製鋼管霰彈槍,槍擊張男致其身受重傷送醫不治死亡,一審被依殺人罪、槍砲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台南高分院九月十五日上午宣判,改判謝啟文十八年,褫奪公權八年,本案可上訴。
一審判決書指出,二十五歲的謝啓文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六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十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應執行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十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終身。
謝啓文於一0三、一0四年間某日,在不詳地點自友人處取得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一支、經拆解之非制式手槍一支、具殺傷力之鋼管槍二支、槍枝組成零件金屬彈匣一個、已貫通之金屬槍管一支,及具殺傷力之子彈、霰彈各一顆後而持有之。
一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晚上十一時許,謝啓文應友人楊男(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邀約一同開車前往台南市七股區台十七線西側支道與市道一七三線道路交會口旁,與被害人張男談判,張男到場後即持電擊棒追打楊男。
楊男向謝啓文求援,謝啓文前已知張男尋釁楊男而心生不滿,見狀即持藏放在車內之鋼管槍(槍膛內有散彈一發)朝向張男,張男在奪槍的過程中,謝啓文將霰彈槍擊發,擊中張男右上腹,造成右側血胸、肝、橫膈膜出血等傷害。張男因右上腹接近性散彈槍傷合併骨折、內臟撕裂傷及大出血,導致低容積性休克,形成多重器官衰竭,不治死亡。
法官審理時,謝啟文坦承非法持有槍彈及持鋼管槍朝被害人射擊,但否認有殺人犯行,法官認為謝啟文具有不確定之殺人故意甚明,故認殺人事證明確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十八年,褫奪公權八年,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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