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檢偵辦非法處理廢棄物案起訴四十八人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劉修言,指揮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台南市調查處、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偵辦一家處理癈塑膠、木材的再處理公司,以合法掩護非法,違法處理廢棄物六萬立方公尺,清理費需一億七千萬元,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四十八人。
起訴資料指出,該廢木材及廢塑膠之再利用機構,製程原料為木屑、廢木材及廢塑膠,經完整破碎、乾燥、篩選設備作業後,再與原料木屑或其收受之已破碎完成之廢塑膠混合製成固體燃料棒成品或固體再生燃料SRF(Solid recovered fuel,為當前國家對於廢棄物處理歸零之主要發展方向),而依其領有之再利用登記許可,其所再利用之木質類事業廢棄物,來源須屬經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R類事業廢棄物;又固體燃料燃料棒成品或固體再生燃料SRF產品須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固體再生燃料(SRF)規範施行之,且再利用產品須經妥善純化或均質化處理過程,所含不可避免自然夾雜不可燃廢棄物重量比不得超過百分之一,再利用產品SRF用途依規定僅限具有水泥旋窯、流體化床式鍋爐、大型移動床式鍋爐(鍋爐蒸汽量十三公噸/小時以上)、專用燃燒發電設備或金屬冶煉業熔爐之對象或使用者使用。
如將再利用產品清除至未申請設置貯存地點或轉運站加以棄置,斷不可能合於再利用產品之用途規範。惟業者等人為圖以「廢棄物再利用行為」作偽包裝,不法牟取事業廢棄物處理費,由該公司之實姓實際負責人、該公司黃姓環保專責人員於台南市仁德區、佳里區承租私人與台糖公司土地,也向知情之沈姓民眾承租台南市新營區之土地,由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之二家公司,將原應載運至合法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之廢木材混合物、夾雜廢輪胎、廢橡膠、廢塑膠混合物等一般事業廢棄物,載往承租土地棄置及破碎處理,更曾與長期非法竊佔高雄市燕巢區國有土地棄置廢棄物之楊姓男子(楊姓實際負責人之父)合作,透過「洗軌跡」之方式,將裝有GPS之車輛駛入具有合法再利用資格之公司內,製造確有將廢棄物送往合法再利用機構之假象,再由犯嫌等人將廢塑膠、廢木材等一般事業廢棄物載往該國有土地棄置。總計於相關公有及私人土地上棄置及非法處理之廢棄物體積約六萬立方公尺,總重量約一萬七千公噸,總清理費用約新台幣一億七千萬元。
檢察官指出,營建廢棄物因再利用後之產品無去處、再利用後產出廢棄物之清理成本高,致有假借使用清除車輛進入合法再利用、處理場,實則過單至他處棄置情形,或營建混合物中如拆除工程產出含塑膠、漆料之廢木材混合物,因焚化廠量能不足無法消化,常見經業者申報收受為廢木材,破碎後售出致不易追蹤後續使用情形,導致合法掩護非法或非法掩埋、棄置,致營建廢棄物四處流竄污染土地。加上棄置點清除之廢棄物,地方環保局未依廢棄物實際屬性核予適切之廢棄物代碼,致廢棄物無法有效去化,目前對於廢棄物產量及去化量掌握度不足,廢棄物處理量能不足問題日益嚴重,致廢棄物處理費用逐年攀升,容易導致二次棄置或污染,更讓不法業者有機可乘。
檢察官建議營建署能研議設立多處公有(或輔導民間設立)營建廢棄物堆置分類、及再利用處理場,以增加合法處理量能,並應增加去化管道,以整體解決營建廢棄物四處流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