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家暴男縱火燒屋台南地院裁定羈押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台南官田六十七歲陳姓男子,因屢向妻子及女兒索討生活費用未獲,致心生不滿,五月十九日凌晨,涉嫌持汽油桶前往妻女共同住處縱火,所幸被害人洪婦等人及時逃生未造成憾事,麻豆分局將陳嫌緝獲送辦,檢察官以公共危嫌、殺人未遂、傷害、毀損等罪嫌向台南地院聲押陳嫌,法官五月二十日下午裁定准押。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指出,檢察官就官田區陳姓被告縱火傷害罪聲請羈押案,陳姓被告經法官訊問後,就購買汽油放火燒燬現由其妻、女、孫子(下稱被害人)居住之住宅,並出手毆打被害人之事實坦承不諱,惟否認有何殺人之犯行,法官認為,被告持先前準備之兩桶汽油桶,在案發當時凌晨三時許,分別潑灑於被害人住處後門及前門,再陸續至後門及前門點火燃燒,且於被害人等見住宅起火燃燒之際,從前門要逃離火場時,被告在前門出手毆打被害人等情事觀之,被告明知遭燃燒之住宅係有人居用,在深夜休息較警戒心之時機放火,又均將前後門潑灑汽油放火,以圖阻礙逃生,被告辯稱無殺人之犯意,實屬飾詞卸責,並不足採。
法官指出,本案並有羈押聲請書附件「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殺人未遂罪、傷害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殺人未遂罪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若被告將來果因該罪經起訴及判刑,則未來量刑可能非輕,基於人性畏罪心理,非無以逃亡而規避刑責之可能。再被告否認殺人未遂罪犯行,且所供避重就輕與飾詞卸責,規避刑責之意圖明顯,且被告於案發後即逃匿無蹤,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即放火罪、殺人罪之高度可能性,符合刑事訴訟法所定羈押事由。
法官強調,被告所涉犯行,對社會治安有相當危害,權衡公共利益與被告人身自由,應認對被告為羈押為適當,以確保偵查、追訴之進行,尚難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羈押,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予以羈押,但未為禁見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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