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新市槍擊殺人案凶嫌判刑二十年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台南市新市區成功街槍擊殺人案,二十九歲吳姓凶嫌中秋烤肉與張姓學弟發生口角,竟涉嫌持槍射殺張男送醫不治身亡,台南地院認為吳男先回家持槍折回現場槍殺死者,並非所辯「義憤殺人」,依槍砲、殺人等罪判他二十年有期徒刑,並延押二月。
判決資料指出,吳男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又犯殺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扣案之非制式手槍沒收。
法官指出,吳男於一0二年間某日,以新台幣三萬元之代價,向自稱「葉建成」之人購買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一支(含彈匣1個)及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六顆,並藏放在其台南市新市區及安定區蘇厝等住處內。
吳男與張姓被害人於一0九年十月四日凌晨四時許,同在台南市新市區社區內烤肉,二人因故發生口角爭執,並相互拉扯,雙方均離開現場後,吳與張以行動電話聯絡後互相嗆聲相約見面,吳男乃返回住所取出槍彈,並將子彈上膛後,於四日凌晨四時五十五分許,再駕車前往烤肉現場未遇張男,即朝路邊農田射擊子彈二顆洩憤,後再前往張男位於新市區住處欲找其理論,待張男走出家門後,即基於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朝張男方向擊發一槍,因未見張男倒地,又再擊發第二顆子彈,但因卡彈而無法順利擊發,吳男排除卡彈後,再朝張男方向射擊一槍,致張男受有胸部穿刺傷併左側血胸、左上肺葉及左下肺葉撕裂傷、低血容積休克、急性腎衰竭、全身瀰漫性凝血功能異常等傷害,經送往台南市立安南醫院急救仍不治身亡。
被告吳男對持槍、殺人等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被告雖主張其為義憤殺人等,然查本案被告先與被害人發生口角爭執,並相互拉扯,雙方均已離開現場,被告始再與被害人以行動電話聯絡互嗆並相約見面,並返回住所取出槍、彈,前往被害人住處前開槍等情,顯見被告並非基於道義、公義之理由而生憤慨之心殺人,且被告是先返家取槍,再至被害人住處開槍,這與義憤殺人罪之「當場」要件不合,此一抗辯不足採信,應依普通殺人罪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