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護甜蜜愛情斷捨離恐怖情人
【記者蔡建男/南市報導】白色情人節即將到來,美好愛情是要共同守護的,但如果對方出現恐怖情人行為應該如何保護自己?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俗稱「恐怖情人條款」自一0五年二月四日施行,亦即原本在該法所稱的家庭成員外,將年滿十六歲,遭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被害人納入保護範圍,就是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即使沒有同居,如果遭受對方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情形,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並尋求政府相關單位的協助與保護。
恐怖情人大致上具有的一些特性,透過觀察對方言行及雙方交往互動,若對方有下列情形,建議保持距離,並注意自身安全:
1.緊迫盯人,隨時掌控對方行蹤,過分干預,佔有或控制慾強,包括查看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或手機通話紀錄。
2.習慣性斥責對方或常以輕蔑的態度看待人事物。
3.有酗酒、吸毒習慣或經常有暴力行為或言語。
4.有自殘習慣或紀錄或以自殺威脅、恐嚇、以死相逼。
5.情緒反覆無常或容易失控、暴怒。
6.對方提到前任情人的離去,情緒忿忿不平。
7.猜忌、疑心病重,甚至會禁止與其他(男)人的任何接觸。
若伴侶有上述情形,有5招「安全的分手」,包括:
1.愼選分手的時間和地點。
2.告訴他人要談分手的「人、事、時、地」等資訊,或請人陪同。
3.分手談判時千萬不要以言語或行動激怒對方等。
4.分手後應避免再有聯繫或牽扯。
5.如果對方在分手後還持續有騷擾或傷害的行為,應立刻向警方報案,由警方依法介入處理。
另外,若要聲請保護令,聲請款項建議包括命對方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經報案或法院核發保護令後,應有以下自我保護措施,才能讓保護令發揮最大功效。
1.不接觸:勿與對方單獨接觸,如有必要須會面,選擇明亮人多的地方,並找親人、朋友陪同前往,避免讓自己處於危險情境。
2.不聯繫:斷絕與對方金錢來往,不接受對方示好物品,勿以同情心理持續與對方聯繫,避免讓對方存有機會要求見面。
3.不激怒:談話時避免挑釁、辱罵的言語激怒對方,觀察對方行為舉止,如發現對方情緒高漲或有異常神情時,立刻求助,並伺機離開現場。
4.親友保護:告訴自己及對方的親人、朋友等目前感情窘境,請求幫忙勸說開導或協助留意,以免對方發生傷人或自殘行為。
臺南市警局婦幼隊長蔡明宗表示,遇有親密伴侶是「恐怖情人」時,首要是保護自身安全,並勇敢報案尋求協助,才能降低被害危機。
及時求助或諮詢:
1.遇有緊急危害,先躲避再適時撥打110求助。
2.有以上徵兆,主動向113或至各警察機關尋求協助,提供專業諮詢或協助聲請保護令等相關安全維護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