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6 21:55:33coolanews

中石化國賠案第二波僅三十九人可求償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中石化台南安順廠區戴奧辛汙染國賠案第案,台南地院十一月六日傍晚宣判,原告二二九人共提出一點三億國賠案,有一九0人因逾請求時效而被駁回,三十九人符合時效獲賠共一四三七萬五千元,經濟部則因無負國家賠償責任而免賠,可上訴。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有關中石化台南安順廠區戴奧辛汙染國賠案,十一月六日下午五時宣判,當事人原告陳姓民眾等二二九人,控告被告中石化公司、經濟部,因安順廠及附近之環境遭受戴奧辛污染,導致原告體內血液戴奧辛濃度偏高,健康權、身體權或居住品質之人格法益受到侵害,被告中石化公司為與台碱公司合併後承續之公司,應承受台碱公司之權利義務責任。被告經濟部於中石化公司民營化前,為國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其所屬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法官指出,原告主張台碱公司設於安南區之安順廠,自五十三年起,開始製造五氯酚鈉產品,導致安順廠及附近之環境遭受戴奧辛污染,導致原告體內血液戴奧辛濃度偏高,健康權、身體權或居住品質之人格法益受到侵害,被告中石化公司為與臺碱公司合併後承續之公司,應承受臺碱公司之權利義務責任。被告經濟部於被告中石化公司民營化前,為國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其所屬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中石化公司抗辯指出,安順廠於台碱公司與被告中石化公司合併以前,即已關閉,被告中石化公司從未在安順廠從事生產,台碱公司並生產五氯酚鈉產生之戴奧辛化合物,排放於安順廠附近水域之行為。且自七十四年起,即已開始監測安順廠附近地下水、海水儲水池底泥含汞量;自九十年一月起,並陸續將安順廠廠內及草叢區受戴奧辛污染土壤挖除,並未任由污染持續擴大。原告血液中之戴奧辛濃度,或罹患第二型糖尿病、癌症,應非受安順廠之污染所致。另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超過請求時效而消滅。經濟部抗辯指稱,被告經濟部所屬公務員應無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且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超過請求時效而消滅。

合議庭認為中石化公司部分,台碱公司未妥為清除事業廢棄物,違反六十三年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九條之保護他人之法律,且已侵害原告或直接被害人居住品質之人格法益、健康權、身體權及部分原告之身分權。被告中石化公司為時效抗辯,並無違反誠信原則,部分原告請求尚未超過時效外,其餘原告請求部分已逾時效。

經濟部部分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等相關法規,並無對經濟部所屬公務員應執行職務之作為義務有明確規定,且未賦予經濟部所屬公務員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餘地,尚難認經濟部有何國家賠償法所定之國家賠償責任可言。原告對經濟部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合議庭判決符合請求時效的原告三十九人請求被告中石化公司給付金額判准共計一四三七萬五千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其餘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