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張姓狼教師被控性侵等三十二件法院只判一件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針對媒體報導,台南張姓國小教師被控近二十年涉性侵、性騷案,台南市議員表示:「案件多達三十二件,目前只有一件被判有罪,太扯了」部分,台南地院十月二十九日下午說明係依不告不理原則等辦理。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台南市議員指稱某張姓教師被控對女學生性侵之事,二0一九年初因市議員質詢教育局長才被揭露,當時統計張姓教師涉性侵、性騷案三十二件,其中受害學生人數三十一人」,惟台南地院審理該案,該案檢察官僅就其中十名受害學生被性侵害部分提起公訴,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六八條),僅能就起訴事實為審理,亦即若尚有其他受害學生,而未經起訴,法院亦無權加以審判。
台南地院審理本案,本件檢察官起訴書僅就被告所涉對「十名被害女學生」,遭被告以撫摸下體及親吻臉頰、嘴巴的方式進行強制猥褻,提起公訴;惟經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僅其中一名學生遭被告性侵害十次部分成罪,其餘九名學生被性侵害部分,因證據不足而為無罪之諭知。這些審理結果,乃合議庭依卷內事證,本於法律確信所為之認定,事屬合議庭認事用法之審理結果,基於審判獨立,應予尊重。被害人如有不服,得循法定程序請求檢察官上訴。
法院判決認張姓被告對其中一名學生成立十次性侵害行為,判處被告十次加重強制猥褻罪,每罪各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十月。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係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三十年,並應考量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本判決就本案所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尚與應執行刑之宣告原則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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