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市衛生局長陳怡不倫戀民事判賠五十萬元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前台南市衛生局長陳怡,遭鄭姓女秘書前夫控告與女秘書發生不倫戀,曾男向法院提告二人侵害他的配偶權,提出民事求償二百萬元,十月十六日台南地院判決陳怡與鄭女應連帶賠償曾男五十萬元,本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原告曾男與其前妻鄭女,在二人婚姻存續期間,鄭女自一0五年間起開始對原告不理不睬、冷眼對待,至一0六年十月間,原告自鄭女使用之汽車內行車紀錄器,發現被告陳怡與鄭女於一0六年十月十三日晚間,共乘該部汽車,並將該車停放在台八十六號快速道路旁便道,而為口交及性交等性行為,破壞原告之家庭及婚姻關係,共同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二百萬元及法定利息。
陳怡在法院審時辯稱,本件係以妨害秘密手段違法取得錄音,應不得援用該證據,且經勘驗行車紀錄器光碟,僅有鄭女聲音,並無陳怡聲音等語;而鄭女否認她與陳怡有婚外情,且無違反與原告婚姻關係之情事。
法官則認為行車紀錄器所錄得錄音並非竊錄,難認為原告違法取證,而原告與鄭女婚姻關係存續中,應認汽車為兩人共同使用,原告取得行車紀錄器音訊檔,難認違法,且妨害婚姻行為常以隱密方式進行,原告以平和方式取得該錄音檔,應認該錄音得為本案證據。
法官認為,依卷內證據,認雖無具體證據證明鄭女在車內發出之聲音,係因二人為口交或性交等性行為所發出之聲音,但被告二人當時應有為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行為,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狀態,原告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損害。法官指出,審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認精神慰撫金以五十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本案可上訴。
據了解,鄭女曾姓前夫曾向台南地檢署提出,包括行車記錄器錄下的不雅聲音等物證,指控陳怡與鄭女於一0六年十月間,在車上有車震、通姦犯行,曾姓前夫提告當時,通姦罪尚未除罪化,檢察官依相關事證調查,相關事證並不足以認定陳怡與鄭女有通姦犯行,即於一0八年六月二十日裁定不起訴處分。
五十九歲陳怡是台南心臟內科名醫,原為台南市立醫院副院長,一0六年二月獲得時任台南市長賴清德延攬,出任台南市衛生局局長,陳怡請辭衛生局長後,回歸醫師本業,在奇美醫學中心擔任心臟科主治醫師兼任院長室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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