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議員王家貞、李中岑爆料「假三倍券」案不罰
【記者張雅菁/南市報導】台南市議會國民黨議員王家貞、李中岑等人,七月二十日開記者會爆料坊間傳出「假三倍券」案,被認為涉嫌散布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被台南市警四分局依違反社維法移送法辦,台南地院台南簡易庭審理後認為,被移送人所言是可受公評之事,乃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法官裁定不罰。
台南地院台南簡易庭定指出,被移送人李中岑、王家貞、勞德正、李昱潔等人不罰。裁定書指出,被移送人勞德正,為化妝品原料商,因聽聞其下游廠商談論有關收到無梅花浮水印之三倍券,無法分辨真假,有人建議其向距離公司最近之台灣銀行大里分行洽詢之消息,即出於散布謠言之犯意變造該訊息為「小心一點我有認識的店家已收到假的了…拿到台銀請它們鑑定後證實是假的」等語,並基於不確定故意於七月十九日將該訊息發布在與被移送人王家貞議員助理李昱潔共處之四人LINE小群組中。
李昱潔瀏覽該訊息後,未經查證即將此錯誤訊息轉知王家貞議員,並由王家貞議員、李中岑議員於七月二十日於台南市議會一樓小型簡報室召開記者會,於記者會中王家貞議員發表「可是民間已經有收到『偽三倍券』,拿去換的時候不被…就是被拒收。拿到台灣銀行的時候,台灣銀行說這是偽券。偽的。假的。」等語、李中岑議員發表「我剛剛跟家貞姐說,我有一個朋友因為收到假的三倍券,他在他的門口直接貼上『即日起,本件拒收三倍券』」等語。
記者會後訪問時李中岑議員發表「當她要拿去銀行換錢的時候,銀行跟他說『你這張是偽三倍券』」等語,因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行為等語。
法官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應以該散布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為其構成本條項款之要件,否則,縱認行為人有散布謠言之事實,然其所散布之內容並未致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不足認影響公共安寧,即非社會秩序維護法應介入處罰之範圍。
法官指出,經查本件被移送人固均坦承有上開行為之事實,惟否認有散布謠言之行為。衡諸現今網路工具、電子媒體發達,各項訊息充斥其間,個人利用各項傳輸工具所接受之訊息難以計數,實難要求一般閱覽者對各項資訊均具有絕對之資訊判斷及查證能力,復觀諸被移送人傳送之訊息,及記者會發表之內容,涉及現今行政院發行振興三倍券相關之內容,現國內因新冠肺炎疫情衝擊,嚴重影響社會經濟,政府因而發放振興三倍券,就振興三倍券之使用、辨識等,自屬公共政策,乃可受公評之事,被移送人對「振興三倍券」之時事提出針砭,乃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且公共政策本應開放人民討論,凝聚共識,難認被移送人有捏造不實謠言之故意。
這些內容於七月十九日記者會後,即經中華民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七月二十日發布即時新聞澄清上開訊息為錯誤訊息,是並無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具體事證,無從認其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故意,被移送人所為即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此外,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有移送機關所指之非行,自應為不罰之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