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柳營梅文魁殺警案二審重判無期徒刑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台南柳營練歌場殺警案,槍殺台南市刑警大隊偵查佐劉三榮的被告梅文魁,被檢方依殺人及違反槍砲罪嫌起訴,一審判他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二月,台南高分院五月五日上午宣判,認為梅開槍殺警未予救治任其死亡,犯行目無法紀,且只願賠被害人家屬十萬元,重判梅文魁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本案可上訴。
台南高分院判決指出,一審原判決關於殺人罪部分及所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梅文魁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其他上訴駁回(非法持有具殺傷力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及併科罰金,宣告沒收等部分)。撤銷改判所處之刑及上訴駁回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一審判決認被告朝被害人身旁二十七公分處射擊,這點有誤,應係在被害人右前方約三公尺處,朝被害人右手臂方向射擊一槍,原判決科刑時,未查明被告殺人之動機(動機為不滿其向被害人道歉後仍未獲同意和解,自認遭被害人逼迫,情緒失控,萌生殺人動機),原判決科刑時,未審酌被害人於衝突之前,並無對被告為不正恫嚇;反而係被告自始即持槍談判,談判不成反目,即開槍行兇,開槍後猶持槍抵住被害人頭部咆哮,未予救治,任其傷重惡化,原判決僅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為不當,經一一盤點相關情狀,判處被告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合議庭認為,被告曾因多起持槍、傷人案件,遭裁定感訓處分、判處罪刑執行完畢,素行不佳。
被告不滿被害人未同意和解,即在多人在場之營業場所,肆無忌憚持槍射殺具員警身分之被害人,目無法紀。被告行兇後,猶持槍對被害人抵頭咆哮威嚇,而後即逃跑未對被害人為任何救護,延誤救治時機,任被害人造成大量血胸、腹血及氣胸(右肺塌陷)死亡,惡性極為重大,
被害人死後,家中遺有老父、妻子、未成年子女承受終身之哀痛。被告迄今僅提出十萬元之賠償條件,迄今未為任何賠償,並無修復加害、被害關係之努力。
合議庭認為,被告非法持有改造手槍罪部分,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四年六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妥當,而駁回此部分之上訴。本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