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虐童案主犯薛姓表姐重判無期刑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震驚社會的台南一歲女童遭集體虐死案,昨天上午台南地院宣判,合議庭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虐殺女童主犯薛彗昀及男子李嘉偉無期徒刑,均宣告褫奪公權終身,薛女丈夫何耿賢重判十八年,其中薛彗昀意圖以患有「思覺失調型人格障礙症」求取減刑,惟不被合議庭採認,重判她無期徒刑。
判決指出,未成年之生母薛女(另由台南地院少年法庭審理中)離婚後獨自撫養女嬰,並自一0七年十一月七日前某日起,帶同女嬰借住於其表姊薛彗昀位在台南市開元路的租屋處,與成年人薛彗昀、其夫何耿賢、友人李嘉偉共同居住,其等間具有緊密生活共同體之關係,亦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家庭成員關係。
薛彗昀、何耿賢、李嘉偉三人及未成年之薛女,均明知女嬰為年僅一歲六個月左右,不具自理生活能力、需人照顧之兒童,卻自一0八年一月一日起,共同基於對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即妨害幼童自然發育)之犯意聯絡,由薛彗昀假借薛女前曾墮胎,以此虛構該墮胎嬰靈附身女嬰身上,再佯以「李芸熙」名義在其等「吃喝拉撒睡」臉書群組中告知何耿賢、李嘉偉、薛女,並謊稱:女嬰晚上不能睡,每日只能吃一次,否則嬰靈會更加壯大,因而危害眾人。
薛彗昀並於一月八日起謊稱,因嬰靈作亂而導致車禍事故,但因嬰靈作亂而使被害人生命跡象極不穩定,為不使嬰靈壯大,須使女嬰晚上不能睡,每日只能吃一次等語。故其等四人即輪流阻止女嬰入睡,一見到乙女嬰出現睡意或入眠,即以指甲捏肉、掌打、或手持「不求人」、「愛的小手」等物,毆打僅包覆尿褲、未著任何衣物之女嬰手、腳及屁股等身體各部位,且每日僅餵食女嬰一次、一八0c.c.奶粉的,以此上開方式凌虐女嬰,造成女嬰身體多處瘀血、瘀青,且營養狀況逐漸惡化,期間李嘉偉及何耿賢為阻止女嬰入睡,於情緒暴怒下,甚至將女嬰抱起,摔在鋪設棉被之床板等處。
且薛女亦曾將女嬰與薛彗昀所飼養之幼犬,一同關在狗籠內。一再反覆以前開方式,對女嬰施以非人道之凌虐,造成女嬰身體遍滿瘀血、瘀青、及左腦頂部蜘蛛膜下出血等傷勢,營養狀況則接近臨界線。
一月十五日凌晨,薛彗昀等四人主觀上雖已預見女嬰甫年滿一歲六個月,如繼續施以凌虐(不餵食、不能睡覺、要一直哭),甚至加以身體上毆打等行為,將導致女嬰死亡之結果,竟將其等妨害幼童發育之犯意聯絡,升高為縱然造成女嬰死亡,亦不違背其等本意之殺人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先由薛女以鞭打等方式,阻止女嬰入睡,並一直哭;而後李嘉偉自十五日凌晨二時許起至五時許止,以「愛的小手」等物,憤而重手暴打女嬰胸、腹及背部等身體部位,連續約三小時之久,造成女嬰受有胸部、背部長條狀瘀血瘀青等傷害;繼由薛彗昀、何耿賢接手,再以毆打之方式,阻止女嬰入睡。直至天亮即早上約六時多許,始行罷手,而各自就寢。
直至同日下午五時許,其等四人先後睡醒後,雖發見女嬰已體溫下降、眼睛翻吊、生命跡象極為微弱,但均視若無睹,仍出門變賣薛彗昀之手機,再前往KTV唱歌。期間,李嘉偉因女嬰已三十多小時未進食,而餵食女嬰清粥,然女嬰終因「大面積之瘀傷,造中央血管(主動脈)之血液貯積於周邊組織中,引發低容積性休克」而死亡。而其等四人於確認女嬰死亡後,因討論如何卸責,遲至十五日晚上九時四十九分許,始由李嘉偉駕車,由薛女將女嬰抱至台南市民生路「郭綜合醫院」急診室求救。經醫生急救後,女嬰仍於十五日深夜十時三十二分宣告不治死亡。
合議庭認為被告三人雖均否認有殺人故意,然法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被告薛彗昀等四人就本案起因、案發過程、使用之兇器、下手力量之輕重、女嬰受傷情況,並被告薛彗昀等四人攻擊後之後續動作等具體情形綜合判斷,堪認被告薛彗昀等四人先共同基於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即妨害幼童自然發育)之犯意聯絡,於一月十五日凌晨,其等犯意聯絡升高為縱然造成女嬰死亡,亦不違背其等本意之殺人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並因而造成女嬰死亡之結果。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三人不確定故意殺人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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