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9 22:09:40coolanews

路口閃黃紅慢行煞停不可少!

【記者張雅菁/南市報導】台南市北區市道一八0線、學甲區市道一七四線閃光號誌路口,相繼發生小客車與機車交通事故,造成二名機車騎士送醫不治,小客車駕駛人均依涉嫌過失致死罪偵辦移送。

二起車禍當中,機車騎士分別為行經閃光紅燈、閃光黃燈路口,肇事主因為「行經閃光紅燈(支道車)號誌路口未停車再開,讓幹道車先行」、次因則為「行經閃光黃燈(幹道車)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

據市警交通警察大隊統計,台南市今年一月年至今,車輛行經閃光號誌路口未依規定讓車所釀成死亡交通事故共有九件、占十點三四%。

交大指出,路口樹立閃光黃(紅)燈號誌,用路人應該配合採取何種駕駛行為應變?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一一條及二二四條規定:一、閃光黃燈─代表幹道、『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二、閃光紅燈─代表支道、『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安全時才可續行。

有鑑於路口如虎口,今年迄今發生在交岔路口的傷亡類交通事故達六十五點三四%,市警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翁誌宏,再度叮嚀用路人「路權無絕對,行車禮讓、防禦駕駛保平安」,同時整理以下《交岔路口相對路權與防禦駕駛概念懶人包》,一起複習熟練,共同守護你我的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