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分局辦理107年軍民聯合防空(萬安41號)演習任務講習暨工作協調會
【記者張雅菁/南市報導】台南市警五分局於該分局4樓禮堂召開萬安41號演習任務講習暨工作協調會,由五分局長吳清飛主持,邀集市警局民防管制中心、北區區公所、民防中隊中隊長暨協勤民力(義警、民防)各幹部、消防局第六大隊和緯及公園分隊、各里長、各級機關學校、金融機構、加油站及大型購物中心等單位共同參與,希望透過事前完善的溝通與協調,讓本次萬安演習更臻完善。
本次107年軍民聯合防空(萬安41號)演習南部地區(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訂於6月5日(星期二)下午1時30分至2時實施,採有預告分區同時段方式,實施30分鐘人、車疏散避難、交通管制及燈火管制等實作演練,並利用行動電話發送簡訊至演習區域內所有3G、4G行動電話,及配合人、車、燈火管制及商(住)家緊閉門窗,演習期間如有違反「命令實施避難及管制交通燈火與音響者」,依「民防法」第25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會中分局長吳清飛表示,去年我在六分局當分局長時,萬安40號演習由六分局代表,今年我調來五分局服務,萬安41號演習由五分局代表,感謝民管中心對我的厚愛,相信我們會做得更好。本次萬安41號「演習前」請各參與單位利用各項時機廣為宣導,「演習時」於戶外活動民眾請就近避難,不要逗留於騎樓或巷口觀望、住(商)家及公共場所人員進入室內並緊閉門窗、熄滅燈火。
演習當日民眾在聽到警報聲響時應配合管制措施,依避難指引方向或聽從執勤員警、憲兵及協勤民力指引避難。倘若執勤員警執勤時,遇勸阻民眾停留觀望、車輛不聽管制或住(店)家未緊閉門窗及實施燈火管制等情事,故意違反規定者依法究辦,相關裁處法令依據如下:
一、民防法第21條:為減少空襲時之損害,國防部得會同有關機關實施防空演習,命令實施疏散避難與交通、燈火、音響及其他必要之管制;其防空演習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二、民防法第25條: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不予公假者。 (二)、違反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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