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公司混油案呂黃麗華一審判四年賠一四一萬二千元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被控製造混油案,消費者保護協會代表五百八十名消費者,向台南地院提告,要求北海公司、負責人呂黃麗華,連帶賠償五二二0萬元,台南地院昨天下午宣判,判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一四一萬二千元,其餘之訴駁回。
判決書指出,被告北海公司,負責人為呂黃麗華,於一00年一月至一0三年十間,陸續以低價購入不可供人食用之皮碎油、動植物混合油,摻入自製食用油,並將系爭油品販售予不知情之廠商,再轉售予食品製造商或團膳業者,製成食品或餐點供消費者使用。
本案有五八0名消費者,曾食用該油品製成之食品,導致身體、健康受有損害,原告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受讓消費者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之名義,依民法請求被告北海公司、呂黃麗華連帶賠償新台幣五二二0萬元之本息,其中包含每位被害人以財產上損害二萬元、精神慰撫金一萬元、懲罰性賠償金六萬元,共九萬元,五八0人合計五二二0萬元。
法官審理後認為,北海公司以不可供人食用之動植物混合油摻入自製食用油製成 油品,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但認定被害人雙峰國小師生九十六人、更寮國小師生二0九人、埤頭鄉幼兒園師生四十八人(以上共三五三人),因參與團膳而食用該油品製成之食品,導致危害其等身體之健康。但被害人僅單次食用系爭油品所製作之食品,並非天天食用,且食用後均未出現具體病徵,亦無因而求診治療,認每人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二千元計算為適當,三五三人合計七十萬六千元,為有理由。
懲罰性賠償金部分:消保法規定懲罰性賠償金之目的,在懲罰惡性之企業經營者,併嚇阻其他企業經營者仿效,並非助長消費者搭便車心態等一切情狀,本案侵權行為成立時之消保法第五十一條,認以損害額一倍計算之懲罰性賠償金,即每人二千元為適當。故原告請求懲罰性賠償金以七十萬六千元(每人二千元乘以三五三人),為有理由。 另百齡高中二十二人、花蓮高中一六二人、花蓮高商四十三人(共二二七人),因為無法證明有食用系爭問題油脂產製的食品,因此判決駁回該二二七人部分。
另,呂黃麗華為北海公司一0三年間之負責人,對北海公司採購油品有審核權,其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經台南地院判刑四年,現上訴中,北海公司因呂黃麗華執行職務之採購決策構成侵權行為,依公司法規定呂黃麗華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