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13 23:03:14coolanews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實踐產業民主守護勞工尊嚴落實召開勞資會議

〔記者林孟動南市報導〕台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會議係我國法定之勞工參與制度,勞動基準法第83條規定:「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勞資會議其基本精神,在增進企業內勞資雙方的溝通,減少對立衝突,使雙方凝聚共識,進而匯集眾人的智慧與潛能,以提昇生產力、保障勞工權益,創造出勞資互利雙贏之局面。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3人以上者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2人至15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5人。資方代表的產生是由事業單位直接指派,指派的人選應具有相當程度的決策能力,且為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員;勞方代表的產生如事業單位有工會者,其勞方代表是由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無工會者,是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勞資會議代表名冊一經選出或派定後,應於15日內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每屆之任期4年,並至少每3個月舉辦一次勞資會議。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各事業單位,勞工只要年滿15歲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利;勞方代表出席會議,雇主應給予公假;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也不得對勞資會議代表因行使職權而有解僱、調職、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勞資會議之運作及代表選舉費用,由事業單位負擔。工會如未能於受事業單位通知辦理選舉之日起逾30日內未完成選舉者,由事業單位自行辦理等。

勞資會議議事範圍分為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建議事項三類,(一)報告事項:報告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勞工動態、生產資訊、員工福利活動及工作環璄改善。(二)討論事項:討論工作規則之訂定及修正事項、勞資合作事項、勞動條件事項或勞工福利之籌劃事項。(三)建議事項:建議公司福利政策、營運計畫或政策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