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8 00:06:10coolanews

販賣機販售之甜點、茶飲等七月一日依法可管

 【記者林孟蒨/南市報導】近年來新興產品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促銷日漸盛行,衛生福利部為確保消費者飲食安全,及提供消費者正確訊息,強化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已六月二日公告「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且自七月一日起施行,販賣機販售之甜點、茶飲等產品依法可管!

台南市衛生局指出,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不論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的食品皆應依該規定標示,除食品資訊外,應於機台外部明顯標示販賣機業者資訊,包括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販賣機業者就其販售食品,應標示事項及標示方式:一、包裝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標示。二、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食品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及登錄字號、原產地、有效日期、過敏原、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重組肉等八項。

三、自動販賣機調製之食品,因屬消費者投幣選擇後調製之食品,故得免標示其「有效日期」,其餘標示事項與散裝食品相同。四、標示型式與方式:包裝食品之所有標示項目及散裝食品之「有效日期」應標示於產品外包裝或容器外,其他標示項目得以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且應予固定。

台南市衛生局長陳怡,呼籲所有食品業者,於今年七月一日起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皆應依上述公告內容確實辦理,業者如果沒有依規定標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可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如查獲涉及標示不實情形者,將依法處以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爰依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命其業者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以保障消費者權益。